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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出名人反悔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浏览量:351

一、原告诉称

原告冷一起诉称:原告取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因当时经济实力有限,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先借被告的钱购买房屋,房屋购买后由被告暂时居住,待原告还清购房款后,被告将房屋腾空交还原告。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现在登记在原告名下,赋予了原告相关权利。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约定,被告所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我方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名下有两套房产,具备腾退条件。本案诉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被告不具备购买资格。双方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房屋所有人,被告曾经替原告交纳房款。现双方因房屋腾退事宜产生纠纷,被告拒不接受原告归还借款并拒绝将房屋腾退交还原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a室的房屋腾空交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情况为我一家三口与老母亲住房困难,决定购买大一点房屋用于居住。我通过朋友找到两个住房号,一个房号是以原告配偶名义购买,另一个房号原告决定放弃,因放弃可惜,故原告和其父母自愿将房号让给我用于购买诉争房屋,双方约定我购买诉争房屋,五年后原告无条件过户给我。我是诉争房屋实际出资人,选房、交款、装修、居住等均是我自己办理,原告只提供身份证。原告从未向我借过钱,没有出具借据等借款行为,原告从未提出还钱退房,冷一所诉理由均系虚构。

三、本院查明

冷一系朱三之女,朱二系朱三之弟,原被告系甥舅关系。2006年9月28日,冷一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a经济适用房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合同签订后,朱二向b公司交纳全部房价款453132元。

2008年12月30日,由朱二办理房屋验房入住手续。入住时,诉争房屋系毛坯房,由朱二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10月23日,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冷一名下。庭审中,冷一主张:自己并未放弃诉争房屋购买、居住、所有等合法权利,房产证是自己亲自签字领取,因当时是借款买房,故被告得知后,我将房产证交付被告,作为抵押。

四、裁判结果

驳回冷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朱三系冷一之母,朱三与冷一关系应比朱二更为亲近,现朱三作为朱二证人出庭,陈述自然、顺畅,作为双方借名买房的参与者,其证言予以采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自认,诉争房屋由朱二出资,且自交房居住至今,并持有产权证及相关购房票据,亦对借名买房进行了合理解释。综合上述情况,认为双方符合借名买房行为特点,且证人亦予以证明,故冷一与朱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约定。

现证人朱三证实,冷一与朱二已明确口头约定在限制交易期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且原始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本案中朱二并未主张要求冷一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双方借名购房合同应属有效。

鉴于冷一与朱二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朱二系依据双方有效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占有、使用房屋,其依法属于有权占有,故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综上,对冷一要求朱二腾退房屋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在借名买房权利义务纠纷解决后就诉争房屋是否返还问题,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冷一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朱二存在借款关系,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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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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