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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作者:赵桀  更新时间 : 2011-12-20  浏览量:1971

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张**的委托,指派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的赵桀律师,作为其与原告余**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彼此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份。
原、被告于2005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第二年5月有婚生女余依晴。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经历了充分地了解才喜结连理。认识得那一天是2004年5月17日,事前余**费尽心机地打听出张**的手机号,以频发信息的方式,向张**求爱,其恒心,诚心,真心,矢志不渝地表白,终于打动了张**,两个均是初涉爱河的年青人,就此拉开了纯真美好的、又波澜起伏的恋爱序幕。张**系王岗中学的优秀教师,而余**仅系个普通的农民。两人之间的差距没有影响双方的关系。但世俗观念始终阻碍着两人的交往,特别是张**的家人,极力反对。张**为了爱情,不惜牺牲亲情。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张**和余**冲破了重重阻力,组建了幸福的家庭。由此可见,双方有着深厚、牢固的感情基础。余**仅因张**一次没有处理到位与婆家的关系,就一时性急,起诉离婚,不符合判离的法定条件。
二、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关于余依晴的抚养问题。
从余依晴的户籍登记来看,小女孩跟随其母亲张**的户口系城市居民,现年五岁。余**离婚后,再婚再生孩子,依现有政策,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以便巩固新的家庭。而张**毕竟系一名国家教师,要组建新家庭,如果把余依晴判给张**抚养,张**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再新生的孩子。从双方当事人长远的幸福考虑,余依晴应判给余**抚养较为合适。但从有利于余依晴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讲,跟随教师妈妈生活学习,无疑系最好的选择。权衡利弊,小依晴可以判给余**,但可由张**平日代养,由余**拿抚养费给张**。由于余依晴系城市居民,抚养费的给付款应参考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计算,大约计每年9567元的30%计2870元,给付至余依晴十八周岁,共计37311元。
三、关于庭审中双方各自举证的债务问题。
首先,关于张**举证得证明余**个人的婚内债务共计22000元。债权人分别系杜翠丽,胡亚楠,其中杜翠丽的债权为19000元,胡亚楠的为3000元。当庭余**也认可这笔债务。所以,应由余**本人偿还。
关于余**当庭举证的27000元的家庭共同债务。证人冯大铁证明去年约6月份,余**在河北沧州承包工地时,向他借款27000元。有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为证。估且先抛开该债务的真实性不说,张**就不知道这笔债务的前题下,冯大铁作为余**的亲姑父,如果真得借出了这笔款,从情理上讲,不可能不告诉张**借钱给余**这件事,毕竟人家系夫妻关系。背着张**借再多的钱给余**,也只能算是余**的个人债务。再说,不排除还余**的钱也不好说。因此,请法庭查明该款性质,以免张**少分共同财产,侵害了张**的财产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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