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云与吴横自由恋爱,由于吴横品行不端、好吃懒做,所以白云的家人一直以断绝关系相威胁反对他们的婚事,2006年1月白云不顾家人反对与吴横结婚。白云的家人真的就此断绝了与她的关系。一个月后,白云见家人丝毫没有原谅自己的意思,又想挽回父母亲情,于是和吴横商量先假离婚,待慢慢征得父母同意后再结婚。吴横担心她离了不结,就“戏称”让她写一张欠款十三万的欠条。白云以为一个小玩笑而已,没作怀疑便随手写了。后来两人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两人继续共同生活,其间吴横又给白云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在收条上签字按手印。再后吴横又以当场销毁“欠条”的手段骗走收条。两人的共同生活开始颇为和睦,吴横也表现得勤劳能干,但时间一长便原形毕露,整天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两人的感情也因此硝烟四起,白云又坚持半年左右终于与之分手。
2007年4月,吴横在想得到巨额“欠款”和报复的双重心理的驱使下聘请法律工作者张丹以王一名义起诉了白云。依据就是那次已经销毁的“欠条”,为什么已经被撕成碎片的欠条再次完好无缺地出现?唯有一种解释就是当初销毁的是一张假“欠条”,而用以起诉的“欠条”才是真正的白云亲笔书写的原件。白云的收条此时已经被吴横骗走,她的手里仅有一张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复印件如果对方不质证,是无法被采信的,所以如果诉讼到法院白云被判还款已成定局。
白云从网上获取笔者信息向笔者咨询,笔者建议其先走刑事立案程序,如果能立案侦查,骗局便不攻自破。于是笔者帮助她写了报案的材料(见下文),整理了相关证据(录音和收条的复印件),通过网络发给她。她最后成功立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迅速查清了三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时案件出现了波折,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诉讼诈骗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予批准。笔者又针对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写了份《申请批准逮捕书》(见后文)让白云提交上去。检察院顺利批捕。经过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犯罪者被处以相应刑罚,事实得以真相大白。就这样笔者在北京成功帮助了远在千里之外的当事人摆脱了十三万巨额假“欠条”的困扰。
本案涉及的关于行为人是否犯罪和犯罪的定性问题都是边缘性的,笔者著述了文章《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诈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关于王一、吴横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犯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白云,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路XX号院。
联系电话:131XXXXXXXX
犯罪嫌疑人:王一,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
犯罪嫌疑人:吴横,男,197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电话:137XXXXXXXX。
一、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恶意诉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骗取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王一于
王一虚构借款事实,欺骗法院,意图诈骗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王一受吴横指使,合谋诈骗。
吴横一定与王一有着不可告人的“约定”,王一据以起诉的欠条一定来自吴横,因为我曾因离婚之事而给吴横签写过一张十三万的欠条。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我与吴横有短暂的婚姻,由于结婚前未给家人打招呼就唐突地办理了登记手续(
我们于
在与刘后来生活的几个月期间,发现他懒惰,并且不务正业,负债累累,于是在2006年的8月份和他结束了同居关系。这时,他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和好,遭到了我的拒绝。他就在2007年的1月底拿欠条的事威胁我,并且找律师(好象叫“小辉”)和我协商这13万欠条的事,因为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所以我拒绝调解。后来我打电话给他,却找不到。2月份的一天,他主动的给我打电话,我想知道他的想法,所以就用手机对通话进行了录音(见附件2),该录音可以证明“欠条”的事是发生在我和吴横之间的,跟王一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借款也是不真实的。
以上事实证明吴横与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为目的,意图欺骗法院,骗取巨额财产。这是吴横与王一的阴谋,是他们狼狈为奸,合伙诈骗的犯罪行为,请求贵局将二人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白云
2007 年X月XX日
申请批准逮捕书
申请人:白云,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路XX号院。
联系电话:131XXXXXXXXX
犯罪嫌疑人:王一,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县XX乡XX村。
犯罪嫌疑人:吴横,男,
一、王一受吴横指使,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恶意诉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骗取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王一、吴横合谋诈骗案已经由XX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据申请人了解,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与申请人报案材料所述一致,即王一、吴横二人以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为目的,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法院,恶意诉讼,已经具备诈骗罪的全部主客观要件,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十三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从重处罚。如果这样的行为都不能批准逮捕,百姓何以安生,人民的财产如何得以保护?
二、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播放了类似案件,被告人已被判刑。
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于
综上所述,吴横与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为目的,狼狈为奸、合伙骗取十三万巨额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一、吴横诈骗案已由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侦查,现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故申请人请求贵院将二人批准逮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白云
二00七年X月XX日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