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青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持枪抢劫案
来源:张常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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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许某、魏某经预谋,在本市二X区交X路升龙XX小区负二层地下停车场内寻找到抢劫目标白色湘宝马730轿车车主。同年12月份,许某邀被告人桑某、李某参与抢劫,并安排桑某、李某多次踩点、跟踪宝马730轿车车主。

2015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许、魏、桑、李驾驶红色桑塔纳汽车,在升XXX小区XX号楼负二层地下停车场内,按照事前的分工,持枪将驾驶白色湘宝马730轿车的被害人荆某某强行带走,并在车上逼问荆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威胁荆某某打电话借口用钱要家人向其银行卡内存入20万元。因被害人荆某某的家人不愿意存钱,被告人许某遂将被害人荆某某银行卡内的9700元现金取出,并搜走荆某某随身携带的4000元现金后将其放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魏某、桑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件点评:我国刑法规定,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伙同他人持枪抢劫,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最低量刑为10年。本辩护人做从轻处罚的辩护,说服法官认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改变对其主犯的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最大限度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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