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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与前妻,现任妻子的孩子继承上有优先顺序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4
浏览量:1668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依法按份继承被继承人张大名下的B市1号、2号房屋(以下简称1房屋、2房屋),原告继承八分之一;2、请求依法分割张大的抚恤金144260元,原告要求获得其中的八分之一;3、分割张大妻子李小名下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的银行存款中属于张大遗产的部分,要求继承其中的八分之一;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继承人张大有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与王小于1951、1952年左右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即原告张一。王小已死亡。

被告李小系张大再婚的妻子,被告张二、被告张三系张大与被告李小所生。张大于2012年11月23日死亡。

原告出生后,张大的母亲得知是女孩,就未带回张家抚养,留在原告的继父家。原告小时候经常到叔叔家、姑姑家串门,也会得到一些经济上的照顾。由于张大长期在北京工作,曾想接原告到北京生活,但被告李小始终不同意,因此原告一直在农村生活。由于怕影响父亲家庭生活,原告与父亲不能公开见面,一般都是父亲主动联系,私下沟通,不让被告李小知晓。原告很多时候都不敢打电话到家里,更多时候是原告先去父亲居住的小区,在附近小旅馆住下,然后白天看运气看看能不能见到父亲出来遛弯。这几十年间,与父亲见面几乎都是这样进行的。

最后一次父女见面大概是2010年5月,那时候父亲已经老了很多。此后,父亲身体情况大不如前,原告也无法再去探望,直至父亲去世,再也未见父亲一面。

三被告自始至终不承认原告的身份,也从未谋面,即使父亲去世,也未通知原告,直至最近一两年,从亲戚口中得知父亲早已去世,原告痛心不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1房屋、2房屋登记在张大名下,是其合法遗产。

三被告恶意回避原告张一的继承人身份事实,拒不通知父亲去世的消息,也从未联系原告协商继承事宜,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益。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小、张二、张三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三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张大的死亡情况,对原告与张大的亲属关系不认可。

张大生前有两段婚姻,李小系张大第二任妻子,二人在婚姻期间生育了张二和张三,无其他收养、过继子女,在张大与李小婚姻期间,与原告未形成抚养关系。

三被告现不清楚张大的第一任妻子是离婚还是去世,张大在第一段婚姻中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所举证据均为间接、传来证据,无法证明张大是原告的生父,原告无生物学证明直接证明张大系其生父。不清楚张大与李小何时结婚,相关材料找不到了,但张大1952年的档案中就记载了其妻子为李小,所以二人的结婚时间早于1952年。

张大的父母是先于张大死亡,张大死亡后没有实际分割过遗产。1房屋、2房屋是张大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房屋,张大与李小婚后通过房改购买。张大去世后单位向其发放了抚恤金,打入张大的工资卡,即法院调取的银行账户,由李小领取。对原告主张的继承涉诉房屋、分割银行存款及抚恤金的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三、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大于2012年11月23日死亡户口注销,其生前有两段婚姻关系,第一段婚姻关系配偶为王小。

第二段婚姻关系配偶为李小,二人共生育二子女,即张二、张三。张大死亡后未就涉诉遗产进行分割。本案当事人均认可张大的父母先于张大死亡。

2018年8月16日的《证明》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李某签名及姓名章,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刘某签名及姓名章,其中记载:“兹证明张大、王小原系本村村民,二人于1954年前后登记结婚。张大长期在某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王小婚后也曾在北京工作。后二人因故于1956年前后离婚,王小返回农村,后与当地村民结婚、生活直至去世。”。

2018年7月30日的《证明》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刘某签名及姓名章,盖有派出所公章,其中记载:“兹证明张一1955年1月3日出生于本村,母亲王小。出生后随继父姓。后于1987年前后,其亲生父亲张大要求改回本姓,经家庭协商,改名张一。”

2018年7月30日盖有派出所公章的《证明》记载:“兹证明张一,系本村村民。1955年1月3日出生于本村。于1987年前后,改名张一”。

该村委会向村内了解情况的老人核实到张大在本村出生,与王小结婚,后长期在县城工作,二人1956年前后离婚,王小再婚,遂出具证明。承办人向村长核实相关证明的真实性,村长称张一与其是邻居,其知道张一原姓郭,后张一父亲从北京回来给张一改回姓张,并给张一安排了工作。张大原是本村村民,后当兵走了,在本地生育了张一;经核实后其出具证明并签名加盖公章。

2002年7月9日,张大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1房屋、2房屋。2003年7月10日,1房屋、2房屋登记在张大名下。

本案当事人均认可张大一次性抚恤金为144260元。该笔款项于2012年12月31日汇入张大名下银行账户中,并于2013年3月21日由李小领取。

四、裁判结果。

1、张大名下的B市1号房屋由原告张一与被告李小、张二、张三继承,其中原告张一占百分之五份额、被告李小占百分之六十五份额、被告张二与张三各占百分之十五份额;

2、张大名下的B市2号房屋由原告张一与被告李小、张二、张三继承,其中原告张一占百分之五份额、被告李小占百分之六十五份额、被告张二与张三各占百分之十五份额;

3、驳回原告张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一是否为张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判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时,通常依据户籍登记或人事档案等材料记载的信息,但不能一概而论。

考虑到本案原告出生时间为上世纪五十年代,且长期生活在原籍,被继承人长期在京工作生活并另行组建家庭,虽然户籍信息及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均未记载原告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经本院实地走访,原告住所地的派出所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真实,可以作为认定其与被继承人存在父女关系的依据。三被告对上述证明提出一系列质疑,但均不足以否定证明的真实性,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被继承人张大之女,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大死亡后,其继承人为配偶李小及子女张一、张二、张三。1房屋、2房屋为张大与李小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涉诉房屋中一半产权份额为张大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张大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小作为配偶长期与张大共同生活,张二、张三作为与张大在县城里生活的子女,势必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可以予以多分;具体份额比例由法院酌定。

抚恤金并非遗产,为当事人诉讼便利,本案一并予以处理。考虑到张大死亡后其配偶李小健在,且年事已高,与张大生前相互扶助共同生活,抚恤金均归李小所有并无不妥,故对原告主张分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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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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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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