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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河南省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张开放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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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A与河南省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04民初151号
原告:A,女,汉族,1957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XXXX11114,
住所地:开封市XX,
负责人A,总经理,
被告:A,女,汉族,1961年10月17日出生,住开封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第三人司XX,女,回族,1959年11月22日出生,住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B、第三人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侯XX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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