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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杨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徐振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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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辉,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江西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黄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5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购地款直接关系本案合伙人出资比例的确定及合伙财产的分割,是本案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之一。一审法院根据各方的举证情况,采纳被上诉人杨xx提交的收款收据,确定杨xx缴纳了40万元购地款,并纳入出资总额计算出资比例并无不妥,但二审期间,上诉人吴xx提交了涉及购地款的部分证据,初步证明了其向横峰县城南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王胜河交纳过购地款,结合杨xx提交的收款收据的出具时间在2000年,至2012年案涉合伙建房时已过10余年,且实际建房占用土地面积与购买的土地面积存在偏差等情况,不能完全排除上诉人吴xx也有交纳购地款的可能,故本案须就横峰县城南建设指挥部实际收取的购地款数额这一事实做进一步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5民初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横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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