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琳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4-01 17:21 浏览量:554
被告人张某在明知齐河某公司与潍坊某公司、如东县某公司、常州某公司均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帮助齐河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潍坊某公司徐某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99600元,税额145241.03元;向如东县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98168元,税额319391.92元,向常州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198168元,税额319391.92元,后该三家受票公司均全额抵扣。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不是开票方,也不是受票方,仅仅从中帮忙介绍,其所起的协助作用可以忽略不计,是微不足道的从犯,且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退赃,是初犯。最终辩护人这些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一年多的时间,最终法院“贴边判”判处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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