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少林律师亲办案例
分包单位利用农民工讨要 非法利益 总包单位坚决捍卫法律尊严
来源:凌少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0
浏览量:895
 分包单位利用农民工讨要
非法利益 总包单位坚决捍卫法律尊严
案情介绍
中国某国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简称A)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B),于2011年3月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B承包范围为挖孔灌注桩,单价合同。B劳务分包单位4月18日陆续组织人员进场,到6月初才开始挖孔,行动迟缓。且进场以来管理松散、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工人更换频繁、操作工无证上岗,导致施工进度缓慢、钢筋加工严重不合格,严重影响了A施工单位的标段整体施工进度。在 A施工单位目部多次责令其整改无果、要求其撤场的情况下,该分包队伍自9月6日开始组织农民工以讨薪为由,对项目部门口及各楼层进行长达4天的封堵,严重影响了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项目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A施工单位应对有方,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一、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项目部与分包队负责人签署了《分包劳务用工工资临时代付协议书》,协议约定工资支付以该分包队伍已完成的工程量(截止2011年9月6日)为依据,农民工工资经该队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项目代付,此款项并在该队伍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到9月10日,项目部分四批将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农民工全部撤离现场;二、对于该分包单位利用设备、十几个组织人员霸占施工场地的情况, A施工单位起诉到盂县人民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撤走设备,停止侵害;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针对司法程序需要时间长而工期紧、不容拖延的特点,中建六局决定提供担保、申请先予执行。
审理结果
盂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A施工单位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做出:“原告的申请符合先予执行的申请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告B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搬走设备,立即停止对原告施工阻挠。”
其后的法院的判决,也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执行法院的裁定,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11月17日上午9点,在县法院、当地派出所双重警力的鼎力协助下,在阳泉市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法院对被告一五嘉华分包队伍实施了强制执行。截至当天下午2点,阻挡在灯花一号大桥的机械等全部被法院强制搬离施工现场。 A施工单位灯花一号桥的施工通道终于打通,长达两个月因劳务分包队伍恶意讨薪而围攻项目部、阻扰现场施工的被动局面终于结束。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B分包单位对于原告要求其撤离现场但未能满足自己结算金额而强占施工现场阻挠原告施工,迫使原告答应其主张。
被告因履约不当,本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利用其所谓的农民工讨薪的宽容政策,强迫原告屈服,答应满足其要求,其行为非常恶劣,现已经逐渐形成一股不是通过诚信履约而通过利用农民工为手段,索取利益的社会风气。此类案件如果不采取强制的法制手段,势必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而原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充分保证真正农民工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下,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本案件的最大亮点。
本案件实质未最后终结,但本案原告竭力把非法的行为,拉回到法制的轨道的解决办法,是本案件的最成功之处。
被告被强制清场,是其违法行为的应得后果,但其合法权利并未被剥夺,被告应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依然存在,只是要拿起正当的法律手段来捍卫。
原告在本次立案中,几度修改起诉书,其法律难点可见一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以上内容由凌少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凌少林律师咨询。
凌少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好评数3
天津市华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南楼四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凌少林
  • 执业律所:
    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0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华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南楼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