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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1-03-31  浏览量: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xx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鄂xxxx民初xxxx号

原告:蒋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湖北xxx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湖北xxxx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xx区

原告蒋xx诉被告万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xx经本院

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黎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认识,2011年7月22在武汉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感情日益淡薄,现原告已身心俱疲,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不愿再将婚姻继续下去,请求离婚。被告万xx未到庭,但在庭前书面答辩称:1、同意与蒋xx离婚,但蒋xx应对婚姻破裂承担全部责任,蒋xx在2011年双方举办结婚典礼后,坚决要求赴x国留学,6年来拒绝与我见面;2、蒋xx无权分割我的财产,双方婚前财产独立,婚后几乎没有共同生活;3、婚后共同债务应由蒋xx适当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xxxx年认识,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后原告蒋xx于xxxx年赴x国学习、工作至今,被告万xx随后也赴德国学习、工作至今,但双方分居两地,从xxxx年后感情日益淡薄,现原告蒋xx提出离婚。另查明,被告万xx在婚前购买了位于武汉xx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x层xx室的房屋,该房屋尚有欠中国银行武汉xxxx区支行的贷款未还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QQ聊天软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后原、被告均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确认了调解意见:1、原、被告自愿离婚;2、武汉x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x层xx室的房屋归万xx所有,剩余贷款由万xx偿还;3、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及财产争议。

本院认为,原告蒋xx起诉离婚,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被告万xx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经审查,双方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意见予以确认。但因本案原、被告本人均在x国,无法直接签订调解协议,本院可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等蒋xx与被告万xx离婚;

二、位于武汉xxxx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x层xx室的房屋归万xx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万xx负担;

三、原告蒋xx、被告万xx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xxxx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

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

Xxxx年x月xx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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