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专业律师来维权
来源:苏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量:359

2018年9月16日李某驾驶车牌为ME3***的小客车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三旗百汇车场时,撞上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某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王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北京昌平区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胫骨远端骨折、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下胫腓韧带损伤等,住院治疗37天。王某某委托律师处理其交通事故案件,律师查询到被告一驾驶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原告获赔:293225.51元。

判决结果:

1.中国某某保险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以上内容由苏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苏宁律师咨询。
苏宁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6983好评数303
  • 服务态度好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维景国际写字楼11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宁
  • 执业律所: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维景国际写字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