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才律师亲办案例
某1公司与某2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张建才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量:795

一、基本案情:1、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399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60366元;(3)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欠付的工程款金额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倍支付违约金;2、案情:2018年1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某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合同)。上述合同1.3.1条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开发的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内的软景和硬景(含土建装饰及水电安装)等工程内容以及养护期内的维护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原告提交的工程决算书后90日内提供审核意见,但被告至今未予任何形式答复,其视为对原告工程结算总价款的认可。根据原告提供的结算总造价3261462元,被告已支付1267473元,尚欠工程款199399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应当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发包人逾期付款责任,每延期支付一个日历天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倍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关于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工程价款数额。有关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2019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某景观工程结算书及竣工图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依据定价确认决算工程款3261464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原告提交的工程决算书后90日内提供审核意见,但被告至今未予任何形式答复,其视为对原告工程结算总价款的认可。根据原告提供的结算总造价3261462元,被告已支付1267473元,尚欠工程款1993990元。被告如果对原告提供的决算款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审计,应否以《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工程价款的依据问题?如果被告主张本案应当《审计报告》审计的价款为依据确定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价款,但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应当以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本案中, 《某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相应的造价数额不能作为确定案涉工程最终造价的依据。因此如果被告主张以《审计报告》审计的工程款作为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造价,依据不足。审计报告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最终确认工程价款的结算,还应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2、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的问题。(1)利息起算时间。利息是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即利息应当从被告欠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合同11.5条约定工程款进度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并交付后一个月内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工程结算完成之日30天内支付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20日竣工,2018年9月1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0月23日工程交付于被告使用,2019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某楼景观工程结算书及竣工图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应付85%工程价款之日为2018年11月23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原告提交的工程决算书后90日内提供审核意见,但被告至今未予任何形式答复,其视为对原告工程结算总价款的认可。因此2019年8月20日为工程结算完成之日,2019年9月20日为应付95%工程价款之日。工程质保期为2018年9月19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0日为5%余款退还之日。因此应付85%工程进度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应付95%工程价款之日与5%余款退还之日刚好在同一天,即从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拖欠工程款利息。(2)利息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案涉《施工合同》14.2.1条款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责任,每延期支付一个日历天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倍支付违约金。因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倍计算。3、关于案涉工程是否逾期完工。判断案涉工程是否逾期完工,应参照当事人之间对建设工期的约定来认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小于等于115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实际开工日期相比计划开工日期变更的,则本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应为实际开工日期起算。而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2018年6月20日竣工,实际施工日历天数为112天,该施工天数并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也就不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4、被告答辩称其未收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拒付工程款并无不当,这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因此,当事人开具发票既不是合同相对方支付价款的合同约定条件也不是法定条件,故以付款方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即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能形成对抗关系,被告答辩以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其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5、被告答辩称原告承包的工程建设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偷工减料,损毁严重,应予赔偿,这与事实不符。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单从被告提供的照片本身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偷工减料等违约行为,进而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更何况案涉工程质保期为2018年9月19日—2019年9月19日,工程质保期已过,且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算工程存在问题那也是原告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之后,被告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所产生的问题且工程已过质保期,原告对此不需负任何责任。

三、审理结果: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原告诉讼主张基本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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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建才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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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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