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单位房改房继承纠纷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量:517

原告诉称

李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李大与张三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长女李二、次女李三、三女李四、四女李女、李子。王某系李子之妻,李五系二人之女。李大于2005年10月14日去世,张三于2016年2月5日去世。李大去世后,张三未再婚。二人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李子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是李大与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该房屋,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李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涉诉房屋并非李大与张三的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李大与张三生育四女一子。1979年4月,李大之子李子和王某结婚,并没有其他住房,之后,李大以李子结婚无房居住为由向单位申请,希望能解决住房问题。单位为了照顾李大的情况,就分了一间排房,给李子夫妇居住。1987年,李大单位进行房改,李子夫妇便和李大单位申请将位于看丹的排房换成楼房,后单位将李子夫妇居住的排房换为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自分配下来后一直由李子夫妇居住,李大夫妇及其他子女均未在此居住过,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如燃气费、暖气费等)亦均由李子夫妇缴纳。

1999年,单位表示该房屋可以购买产权,李子欲购买,但因为是父亲李大单位的房屋,故只有借李大名义方可购买该房屋。后该房屋以李大的名义购买,但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子,购房款26819元亦是李子所出(其中20000元是李子和王某从银行取出,剩下的6819元是从其母张三处借款),现该房房屋购买协议、房本及购房款收据原件均在王某处,也足以说明该房屋系李子借李大之名购买,并非李大所有,不属于其遗产。

李大去世三天后,张三及其子女回到,李二便提到涉诉房屋的继承问题(当时各子女还不知道李大留有遗嘱),张三随即当着所有子女的面强调涉诉房屋是李子的,与其他子女无关,各子女均未提出异议。

二、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借名买房”,李大对涉诉房屋的处分也存在遗嘱。2000年2月拆迁,李大及李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后李大用拆迁补偿款购买了丰台区一号房屋,后李大夫妇一直居住在这里。父母去世后,继承人便共同商讨遗嘱继承问题。此时,李女表示李大生前留有遗嘱,并从李大遗留的眼镜盒中拿出了遗嘱。遗嘱是一张信纸,遗嘱中明确说明:1、涉诉房屋归李子所有;2、房屋按照市场估价后,购买该房屋的一方按照市值估价的一半计算总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现金。随后李二表示希望购买一号房屋,李子也表示想购买,但李子的几个姐妹表示涉诉房屋已经归李子所有了,其不能再购买了。最终根据该份遗嘱的要求以及各继承人达成因李子已经取得涉诉房屋故不能再购买一号房屋的一致意见,最终由李女购买一号房屋,并按照市场估价的一半120万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现金。后李二又提出其应多分得现金补偿,故最终按照李女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分别支付给李二40万、李四、李三、李子各24万房款的方式继承一号房屋。

各继承人到丰台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另,李大生于上世纪30年代,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其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观念非常牢固,其也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涉诉房屋是李子的,要传宗接代,这也符合我国的传统思想和风俗习惯。而且李二也曾亲口承认过李大是将涉诉房屋留给李子的,其他继承人也都同意并认可。综上可知,李大留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明确说明涉诉房屋归李子所有,与其他继承人无关。

三、再退一步说,即使按照法定继承,李子多尽了赡养义务,亦理应多分得遗产。

四、关于遗嘱,从各继承人对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看,各继承人未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平分房屋,且分配方式并不常见,各继承人关系不和睦,可以看出是有遗嘱存在的。各继承人只对一号房屋进行了分割,未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说明有遗嘱的存在。请求法院责令李女出示遗嘱,以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大与张三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即长女李二、次女李三、三女李四、四女李女、子李子。李子与王某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女李五。李大于2005年10月14日去世,张三于2016年2月5日去世。李大去世后,张三未再婚。李子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李大、张三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下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大名下,系李大于2000年12月1日作为购房人签订《北京铁路分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折合李大夫妇二人工龄购买,购房款收据显示的交款人为张三。王某、李五主张系借李大之名购买,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现因继承该房屋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李五主张李大去世时留有遗嘱,由李子继承,其他当事人不认可。王某、李五向本院申请调取了丰台区一号房屋房屋档案,档案材料中包括李大、张三子女共同在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就该房屋所做公证书,载明有:“据被继承人李大、张三的继承人李二、李子、李三、李四、李女称,李大、张三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王某、李五向本院提交2020年2月11日李五与李四的通话录音,佐证李四亲口承认李大将房屋留给李子,其他继承人也认可。李四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录音中要表达的意思是李子活着就允许他住在这个房屋,居住、出租原告不干涉,但从没说过把房屋给李子,李子去世后应当依法继承。

另,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现价值为2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李大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李四继承;

二、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二、李三、李女上述房屋折价款各500000元,给付王某、李五上述房屋折价款各250000元。

三、李二、李三、李女、王某、李五于收到上述房屋折价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李四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王某、李五主张一号房屋系借李大之名购买,但该房屋购房协议系李大所签,购房款收据载明的交款人系张三,且折合了李大、张三夫妇二人工龄,王某、李五亦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证据,故王某、李五此意见法院无法采信。

王某、李五主张李大去世时留有遗嘱,一号房屋由李子继承,李四、李二、李三、李女不认可,相关继承人亦均在公证处表示李大、张三夫妇未留有遗嘱,李五与李四的录音亦无法单独证明其主张,故对王某、李五中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李五主张李子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李子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根据证人陈述李子经常照顾父母亦无法得出李子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对该意见,法院亦无法采信。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404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