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桂0802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黄X彪,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港北区。因为在赌场中做“X利”,于2016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X胜,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港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XX看守所。
辩护人周X涛,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棋,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港北区。因在赌场中看风,于2016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XX看守所。
辩护人黄X高,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X瑶,广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X光,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港北区。因为在赌场中看风,于2016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6年1月19日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XX看守所。
辩护人覃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球,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港北区。因参与赌博于2016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XX看守所。
辩护人黄宏勇,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日期2020年4月20日
开庭日期2020年5月25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港北检公刑诉[20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彪、黄X胜、林X棋、张X光、黄X球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X彪、黄X胜、林X棋、张X光、黄X球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黄X彪、黄X胜、林X棋、张X光、黄X球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黄X胜、林X棋、黄X球、张X光的辩护人均提出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分别要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12日,黄某杰(另案处理)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XX村,以玉米粒作为赌具,以现金作赌注,以“X摊”的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该赌场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黄X彪负责抽水、赔注,共非法获利3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黄X胜负责抽水、赔注、报摊、传递赌资,共非法获利100元,被告人林X棋负责帮赌场望风,共非法获利约6000元,被告人张X光负责帮赌场望风,共非法获利约400元,被告人黄X球负责帮赌场望风,共非法获利约750元。2016年1月12日晚,该赌场吸引华X能、林X明、陈X等二十多名赌徒下注赌博时被贵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张X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X彪、黄X胜、林X棋、张X光、黄X球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100元、6000元、400元、750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黄X彪、黄X胜、林X棋、张X光、黄X球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X光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和积极退赃的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黄X彪、黄X胜、林X棋、黄X球具有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和主动退赃的酌情从轻情节。对于被告人黄X胜、林X棋、张X光、黄X球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黄X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款折抵罚金,行政拘留折抵刑期14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6月6日。已缴纳的罚款3000元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黄X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林X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折抵刑期14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6月6日。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黄X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X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款折抵罚金,行政拘留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6月25日。已缴纳的罚款3000元折抵罚金。)
六、对于被告人黄X彪、黄X胜、林X棋、张X光、黄X球分别退出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100元、6000元、400元、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王 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巧萍
书 记 员 李红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