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勇律师主页
黄宏勇律师黄宏勇律师
189-0785-9140
留言咨询
黄宏勇律师亲办案例
陈X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从轻处罚
来源:黄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7
浏览量:666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政,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港市港南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宏勇,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政及其辩护人黄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X政接到杨某求购毒品XX酮的电话后,带杨某到其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xx小区4幢楼下,陈X政便上楼欲到该单元出租房拿毒品XX酮下来与杨某进行交易。刚走到出租屋门口就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X政身上缴获1小包净重0.47克的毒品XX酮和1包净重13.76克的毒品XXX泮。民警还从陈X政的上述出租屋内缴获13小包净重22.78克的毒品XX酮、390粒净重72.65克的毒品XXX泮、25包净重305.41克的毒品XXX泮,以及药盅、陶瓷碗、勺子、透明塑料封口袋、封口机、电子称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政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张某、蒙某的证言,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本院(2015)港北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和被告人陈X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政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政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陈X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X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陈X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陈X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周小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晨


以上内容由黄宏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宏勇律师咨询。
黄宏勇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948好评数4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贵港市荷城路中强•普罗旺斯小区三号楼五楼
189-0785-914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宏勇
  • 执业律所:
    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8*********1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
  • 咨询电话:
    189-0785-9140
  • 地  址:
    贵港市荷城路中强•普罗旺斯小区三号楼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