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5100号
原告:黄某,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中,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左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