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柱律师亲办案例
不起诉,二氧化碳发热管是尚在研究和完善阶段的新技术
来源:吴世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5
浏览量:665

前言:关于二氧化碳发热管是否为刑法所禁止的爆炸物,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识混乱。因此,笔者在承办该案件的基础上,整理各地有关该类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或判决书,以供同仁或办案机关参考。

笔者真心希望正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人员,能看到本文,并能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统一认识。

长沙某区检察院认为:“二氧化碳致裂器系我国尚在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完善阶段的新型技术,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制定,也未列入公安部2017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未纳入爆炸物管理范畴;2、鉴定意见存在效力风险,国家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鉴定标准,此类产品鉴定意见目前缺乏依据,存在鉴定效力风险。”

检察院的认定,从性质上定性为新型技术,符合对于新兴科技的认识规律,人们总是从不知到知,才能达到理性认识,不能在技术未成熟时就给它打上“罪”的标签,如此将会严重阻碍科技创新和进步,让整个行业及从业人员都受到牵连,所以,检察院的认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值得称颂;其次,对于涉案物品中出现的“鉴定意见”,已经被多家检察院予以排除适用,最关键的问题是鉴定“缺乏依据”,没有相关鉴定标准,因此,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和要求,检察院做到了依法办案,更值得赞扬。

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检察院对涉案物品的定性以及对“鉴定意见”的态度,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对涉案物品作出的定性,属于已经生效的“既判”案例。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统一性上说,不应再出现其他检察机关就此类案件再起诉的情形,同时,如果有起诉到法院的,更不应该被法院按重罪判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否则,就有失司法的严肃性,而沦为一种恣意。关于此类案件的乱象,将会留给时间去纠正,但纠错的时间和代价,将是摧毁无数个被牵连的家庭。

检察院的认定,从性质上定性为新型技术,符合对于新兴科技的认识规律,人们总是从不知到知,才能达到理性认识,不能在技术未成熟时就给它打上“罪”的标签,如此将会严重阻碍科技创新和进步,让整个行业及从业人员都受到牵连,所以,检察院的认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值得称颂;其次,对于涉案物品中出现的“鉴定意见”,已经被多家检察院予以排除适用,最关键的问题是鉴定“缺乏依据”,没有相关鉴定标准,因此,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和要求,检察院做到了依法办案,更值得赞扬。

笔者真心希望正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人员,能看到本文,并能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统一认识。附《不起诉决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166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罪,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持股55%)、赵某某(持股45%)合资注册成立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制造未经国家认可的“二氧化碳致裂器”对外销售,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将在长沙**厂里加工的“二氧化碳致裂器”主要部件“活化器”的外壳运到浏阳**加工厂,由陶某某对“活化器”的外壳进行填装,陶某某将高氯酸钾、草酸铵、水杨酸按一定比例配合后,装入外壳,并装上点火头之后,再运回长沙。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组织工人在工厂中将“活化器”装配成“二氧化碳致裂器”对外销售。

自2017年6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及赵某某、陶某某共制造“二氧化碳致裂器”7982套,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及赵某某、雷某某共计销售7659套至湖南**。

“二氧化碳致裂器”的主要部件“活化器”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混合炸药。

2018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二氧化碳致裂器系我国尚在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完善阶段的新型技术,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制定,也未列入公安部2017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未纳入爆炸物管理范畴;2、鉴定意见存在效力风险,国家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鉴定标准,此类产品鉴定意见目前缺乏依据,存在鉴定效力风险。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

来源: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赵某某、陶某某、雷某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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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世柱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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