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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后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来源:罗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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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永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吉安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承担验资职责的中介机构在审核验资资料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从而使吉安某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后进行融资担保,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审审理经过】

一审判决后,律师接受被告单位吉安某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并提出上诉:原判认定单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单位不构成本罪。理由:(一)职员李某、邹某在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中,二人的行为不仅不能反映单位意志,反而恰恰违背了单位的意志。(二)验证报告的出具与群众经济损失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⒈一审判决认定77名投资者损失7284636元,缺乏确实的证据。⒉群众出借款项给尹某1不完全是因为相信《验资报告》,有的出借人是因为相信尹某1获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的出借人是因为相信省金融办的批复性文件,有的出借人是因为他人介绍可以获得高额利息。

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意见相同,同时提供了相关法院的判决书呈请合议庭参考。

最终,该案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诉人吉安某会计师事务所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附该案二审判决书案号:(2019)赣08刑终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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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宇
  • 执业律所: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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