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兵驾驶其车牌号为赣D×××**的东风风神牌小汽车在吉安某县,与其前妻王某2驾驶的赣D×××**的东风日产牌小汽车发生碰撞,赣D×××**小汽车的车头右侧撞上赣D×××**小汽车尾部,后王某兵与王某2均下车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兵用一把菜刀朝被害人王某2头面部、肩背部砍剁数刀,其中头部损伤致颅盖骨折、硬膜下出血、左颞叶脑组织损伤、颅底骨折,面部损伤致左眼球破裂、下颌骨骨折、左面颊部肌肉及血管损伤。随后王某2被人发现,当晚在送医救治途中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王某2被砍剁后倒地没有动弹,王某兵见状将菜刀放入其赣D×××**小汽车中,后驾车离开现场来到百丈村附近的一座山上,打电话告诉其妹妹王某4其与王某2打了架并要王某4回百丈村,随后王某兵向其子王某7微信转账了1万元。因割腕自杀未遂,王某兵于2019年1月4日凌晨3时许打电话给其姐夫王某9称想要投案,后被其哥哥王某6等人找到并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在该院被王某9、刘某2等人通知而来的公安民警控制。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被害人的不当言行系本案的直接诱因。(2)被告人王某兵系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代被告人赔偿了本案被害人的丧葬费,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王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该案判决书案号:(2019)赣08刑初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