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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3-24 11:52 浏览量:784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1775号之一
申请人:赵XX,男,1964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XXXX17,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卫,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21。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申请人:陈XX,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申请人赵XX与被申请人南京XX有限公司、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XX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XX有限公司、陈XX价值2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赵XX提供名下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XX有限公司、陈XX名下210000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赵XX名下位于南京市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XX
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X
书记员张X
【办案总结】
1、赵先生将自有资金出借给陈XX,多年来陈XX一直未还款,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寻找证据,说明利害,最终陈XX与委托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2、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向律师咨询,听取律师意见,以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