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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获刑六个月

作者:龙炳言  更新时间 : 2021-03-23  浏览量:2612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女,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曼戈播村。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曼戈播村。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曼戈播村。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曼戈播村。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曼戈播村。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龙炳言,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曼戈播村。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玉某,律师。

被告人段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陈某1、魏某某、韩某某、许某、段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5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被告人陈某1、魏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龙炳言、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玉某、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31日,受“岩保”(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石某某驾驶云K5560C 白色货车,到景洪市龙山公墓旁路边,接到欲偷渡到缅甸勐拉人员李*、肖*、叶**、高*、江**、吴*、刘**,将偷渡人员隐藏在货车隔层内,从景洪市运送到勐海县打洛镇曼火金村附近空地。

2020年7月份,受被告人段某某安排,被告人石某某驾驶白色货车到景洪市嘎洒机场,接到欲偷渡到缅甸勐拉人员,从景洪市运送到勐海县打洛镇。

2020年7月份,受被告人段某某安排,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驾驶白色货车,到景洪市龙山公墓旁路边,接到欲偷渡到缅甸勐拉人员,将偷渡人员隐藏在货车隔层内,从景洪市运送到勐海县打洛镇。

2020年7月30日,受被告人石某某安排,被告人陈某1、魏某某驾驶白色货车,到景洪市龙山公墓旁路边,接到欲偷渡到缅甸勐拉人员,将偷渡人员隐藏在货车隔层内,从景洪市运送到勐海县打洛镇鹏达酒店附近小路。2020年7月份,被告人石某某、韩某某驾驶白色货车,到景洪市龙山公墓旁路边,接到欲偷渡到缅甸勐拉人员,将偷渡人员隐藏在货车隔层内,从景洪市运送到勐海县打洛镇。

2020年7月份,被告人石某某、许某驾驶白色货车,到景洪市龙山公墓旁路边,接到欲偷渡到缅甸勐拉人员,将偷渡人员隐藏在货车隔层内,从景洪市运送到勐海县打洛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陈某1、魏某某韩某某、许某、段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偷越国境而予以运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扣押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陈某1、魏某某、韩某某、许某、段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偷越国境而予以运送,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龙炳言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韩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陈某1、魏某某、许某、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国家国境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 2021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1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魏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韩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许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段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未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车2辆、现金11000元、手机7部,依法没收,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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