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凤仪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因病去世,家属是否可以主张抚恤金?
来源:栾凤仪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3
浏览量:1622

案情简介:

我所接受了一位60多岁的兰女士委托,她的丈夫杨先生在当地某所中学餐厅工作,因货梯绳断裂,导致其受伤,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八级,后住院检测出癌症晚期,因病去世。委托我们之前,兰女士已经提起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兰女士承担着丧夫之痛,拿着仲裁结果向我们咨询,该结果是否得当。

案件思路:

我们发现,根据当地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认定杨先生受伤时为工伤,也就是认定了死者与其所在的单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但其受伤时已经年满60周岁,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的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虽然人社局认定杨先生为工伤,因其受伤时已经达到现行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却不能获得赔偿。这对于年迈丧夫的兰女士来说,获得的经济救助并不合理。就本案来说,仅仅因为超过法定年龄就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对兰女士来说是不公平的,其丈夫本来就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单位每月以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工资,因此我们考虑到“非因工死亡”的救济渠道。



法律依据:

非因工死亡的补助是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一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而法律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最新的当地标准应是580元/月,直至丧失领取资格。

综合上述规定来看,如果从“非因工死亡”的角度来看,兰女士还可以进一步主张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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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栾凤仪
  • 执业律所:
    山东韬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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