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双方都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给谁呢?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3
浏览量:596

夫妻双方都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给谁呢?


【案情简介】


罗女士与丁先生于200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1年12月9日共同生育女儿丁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女士、丁先生因为各种琐事致感情出现裂痕,虽居于同一屋檐下却分房而住,从2015年底至2018年分居已达3年以上,双方沟通严重不畅,罗女士长期处于被孤立、漠视、不被尊重的状态。罗女士于2015年6月起发现丁先生与多名女子互动极为不检点,在夫妻忠诚义务上有瑕疵。罗女士一忍再忍,丁先生屡教不改,更致感情裂痕加深。关于女儿的抚养方面,丁先生和丁先生母亲一直反对罗女士将女儿接回其与丁先生的住所生活,阻拦罗女士实现对女儿陪伴、照顾、教育的相应权利义务,且只允许罗女士到丁先生的父母家中探视女儿。罗女士于2018年4月18日起诉与丁先生离婚,经法庭调解后,为了照顾各方面情绪罗女士妥协撤诉。在其后的家庭生活中,罗女士与丁先生及丁先生母亲在女儿的教育、照顾、陪伴等问题上仍然矛盾激烈,甚至发生过肢体冲突,家庭氛围压抑。至此罗女士与丁先生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任何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家庭关系的不良状况将对双方女儿的身心发展造成影响。


对此,罗女士委托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代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罗女士与丁先生离婚;孩子由罗女士抚养,由丁先生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罗女士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分析并且与罗女士进行了多次沟通,梳理清楚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多次修改制定解决方案,以满足罗女士的心理预期。承办律师与罗女士积极沟通,并不断与丁男士及其代理律师进行协调,在多次协商之后仍旧无法达成一致结果。对此,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在充分采集证据后依法至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本案在经过庭审后,最终取得胜诉,为委托人争取到较满意的结果。


【案件结果】


经过西山区人民法院庭审审理,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罗女士与丁先生婚姻关系解除;二、罗女士与丁先生共同生育之女丁某某由罗女士抚养,丁先生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800元,直至丁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三、丁先生自本判决生效起每周周六下午19时至次日下午19时对丁某某行使探望权,罗女士对此负有协助义务;四、坐落于昆明市东风西路XX号1幢1单元X层XXX号房屋及环城西路与安康路交口处非常天地大厦A、B幢地下车位-1层车位的所有权由丁先生取得;五、坐落于昆明市兴苑路XXXXX2单元第4层X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罗女士与案外人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中天花园”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权利由罗女士取得;六、驳回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鼎麒说法】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即通过庭审、质证、辩论等阶段,最终由法官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相应判决结果。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丁先生认为其与罗女士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是存在误会,丁先生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在子女抚养方面自己比罗女士更加花费心思和时间照顾孩子,自己更适合抚养丁某某。罗女士与丁先生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且双方经济状况相差不大,双方父母均表示愿意帮助抚养孩子,


法官在庭审中认为,罗女士已经于2018年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撤诉后又再次起诉要求与丁先生离婚,经过法院反复做双方调解工作仍无法重归于好,应当认定罗女士与丁先生夫妻感情破裂。在案件中,虽然罗女士与丁先生双方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本着抚养孩子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法官认为,因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为女孩,在孩子将来进入青春期后,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根据丁先生提供的照片能看出来孩子与丁先生更为亲密,如由丁先生抚养孩子,罗女士与孩子之间的生活时间必将更少,从而导致孩子缺乏母爱而影响孩子将来的身心健康。因此,法官在结合实际以及情理方面,认定丁某某由母亲罗女士抚养更为适宜。经过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的相互信任合作,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较为满意的结果,委托人也对承办律师和鼎麒律所表示了感谢。


本案的法律关系虽然比较简单,案情也并不复杂,但要把案件办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让当事人满意,律师需要做很多工作。在整个案件中,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一直认真对待案件每一个细节,理清自己的思路,做到心中有数,做到令委托人放心满意。在和当事人的沟通上也花了很多功夫,尽量委婉的沟通,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切实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给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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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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