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榕民终字第4742号民事调解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民申254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某向本院提出《民事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被申请人黄某、陈某在该份申请书上签名。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某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5)榕民终字第4742号民事判决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江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江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江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