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以融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2月份起,被告人陈某向上线QQ昵称“信X”等人购买了虚拟专用服务器VPS和“XX”账号,通过QQ账号将配置、搭建好的具有“翻墙”功能的系统程序、工具,加价出售给客户林某、沈某等人,客户通过该“翻墙”系统程序、工具绕过IP封锁,可以实现浏览国内限制访问的外国网站以及玩境外的游戏。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7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福清市某镇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