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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张家齐  更新时间 : 2021-03-22  浏览量:859

一、人民法院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这一规定,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理法院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提审。(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三)自行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而裁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因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再审,其审理法院的确定由如下两种方式:(一)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二)由接受抗诉的法院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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