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齐律师亲办案例
告政府,征收补偿,胜诉
来源:张家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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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xx(肇庆)xx船厂有限公司、夏x等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12行初67号

原告海xx(肇庆)xx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郊下xx。

法定代表人夏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夏x,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家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xx,该区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xx(肇庆)xx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事通公司)、夏x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原告海事通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夏x以原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5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x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家齐,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xx和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6日作出肇端补决字【2019】第xx号《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原告海事通公司位于肇庆市郊下xx的房屋实施征收,并进行补偿。

(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肇端补决字【2019】第xx号《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有对辖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的职权,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略)……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依据程序违法的评估报告作出肇端补决字【2019】第xx号《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样违法,两原告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已经支持两原告提出的撤销肇端补决字【2019】第xx号《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对两原告提出的确认该补偿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且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就该两项诉讼请求向两原告作出了释明,两原告不愿意明确该两项诉讼请求,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两原告提出:“依法判令被告启动征询征收方式的程序,即由原告选择以货币补偿方式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征收的程序”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两原告均未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的权属证书,两原告提出的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理据不充分,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也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肇端补决字【2019】第xx号《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两原告请求撤销,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肇端补决字【2019】第xx号《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海xx(肇庆)xx船厂有限公司、夏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卓腾

审判员  张国良

审判员  秦 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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