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来军,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某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钟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