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赵某于2008年4月13日入职A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于2009年3月才开始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赵某在职期间经常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但A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从2018年9月起A公司开始拖欠工资,9、10月仅向赵某支付工资2050元,11、12月未支付任何工资,赵某屡次催促并表示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经济状况,造成生活困难,但是A公司仍未支付,赵某想要提出离职并要回自己应得的利益。
办案经过:
赵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到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希望得到帮助。
经过赵某的讲述,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专业的建议,因为赵某想要离职,可以书面明示的方式通知A公司,以A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违法未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快递邮寄解除劳动通知单,保留邮寄单作为证据,赵某按照律师提供的建议于2018年12月28日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解除劳动关系后,赵某委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律师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仲裁请求事项: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条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确定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发月工资5000元,工作年限按10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合计50000元。
2、拖欠工资:9、10月工资差额和11、12月未发工资共计15900元
3、防暑降温费:因A公司从未发放过防暑降温费,根据天津市2018年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月168元,6至9月,共计672元。
4、冬季取暖补贴:因A公司从未发放过防暑降温费,天津市2018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520元,取暖季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5、请求A公司为赵某办理退工手续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案件结果:
案事实清楚,我方提供的证据有理有据,对方并无充分的证据反驳我方观点,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赵某的所有请求事项。本案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凭借多年劳动争议诉讼经验,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张合理的仲裁请求事项,告诉当事人从哪些方面准备证据,最终获得了胜诉的裁决,赵某对律师表示由衷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