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才律师亲办案例
林某等与某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来源:张建才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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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申请人:林某等。2.被申请人:某公司 。3.仲裁请求:林某等八位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350元-21600元不等。4.诉称:林某等八位申请人均诉称:其于2014-2017年间入职被申请人处,劳动合同履行至2019年12月31日解除。由于被申请人不再承包某某公司物业管理,故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被申请人未主动支付,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1月-2017年4月不等、解除时间均为2019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450元-3600元不等及主张经济补偿金数额为7350元-21600元不等。5.辩称: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申请仲裁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签署承诺书,确认申请人收到承诺书确认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后,承诺书生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及相关权利义务终止,申请人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益;二、承诺书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时是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22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也是当场以现金方式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被申请人已履行承诺书约定的全部义务,因此申请人提起仲裁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8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2)承诺书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假设承诺书为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平等自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签署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当事人是否可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推翻?

三、代理思路:首先确定本案是由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经济补偿金案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其次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署的承诺书是否有效?注重审查双方签订承诺书时有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或是承诺书是否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署的承诺书无上述情形,因此,所签署的承诺书合法有效。最后,承诺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也已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的行为也违反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被支持,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四、处理结果:1.经审理查明:林某等八位申请人于2014-2017年间入职被申请人处,由于被申请人不再承包某某公司物业管理,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当日签订了承诺书。签订后被申请人当场按承诺书约定的标准发放了补偿金。经仲裁委查实;申请人入职时间为2014年1月-2017年4月不等、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均为2019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450元-3600元不等及领取的补偿金数额为6450元-8800元不等。2.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承诺书合法有效,且被申请人也已履行完承诺书中约定的补偿支付义务,虽然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但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并承担签字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在承诺书中签字,表明申请人同意接受较少数额的经济补偿,申请人愿意放弃部分权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申请人以自己文盲、签订的承诺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再次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仲裁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3.仲裁委裁决:驳回林某等八位申请人的劳动仲裁请求。


五、本律师对本案的评析: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具备该项规定的情形并依据该项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故该项规定属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性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放弃该项权利。第二、由于被申请人不再某某公司物业管理,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并于当日签署承诺书。由此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承诺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承诺书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承诺书已明确载明:除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外,亦不得再以理由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任何权利。申请人再次提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了此约定,应不予支持。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接受该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其在承诺书中签字捺印并在收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较少数额的经济补偿,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申请人以自己文盲、签订的承诺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再次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对离职承诺书或协议书的签订均应持审慎态度,签署相关协议需综合考虑全部情况后对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予以确认,劳动者切忌为离职而盲目签署一次性解决协议,损害自身权益。同时,双方均应注意留存证据,尤其对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可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对当时的情况予以固定,以便在诉讼中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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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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