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钰律师亲办案例
贷款诈骗罪改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缓刑
来源:赵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量:897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

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30万元,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已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告知书》,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案件移诉至法院起诉期间,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钰接受委托。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自己不符贷款条件的情下,伙同被告人杨某使用房产证、工作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天津**支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辩护方向及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杨某虽然已于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告知书》,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系骗取贷款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2.被告人杨某系本案从犯,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明显较为轻微,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杨某系自首,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小,已获取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过错等因素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杨某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贷款诈骗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被害单位亦有过错,对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案发后均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均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案审理期间部分事实情节发生变化,故对其他不再适当的量刑建议情调整。辩护人以被告人具备上述从宽处罚情节为由,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此外,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建议对杨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往往容易混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细化当事人借款时的经济情况、心理分析以及后期存在部分还款的情节认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也许有很多当事人会有疑惑:“我都认罪认罚了,刑期和罪名法院判决还可以更改吗?”当然可以!虽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告知书,但并不妨碍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本案最终当事人在刑拘半年多的时间后重获自由,罪名予以更改,建议量刑的刑期予以调整,当事人又因认罪认罚的态度予以了从宽处罚,可谓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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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钰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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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钰
  • 执业律所: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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