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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赏彩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量:844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男,1985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淮安市淮阴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一部刑诉(2020)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祥、被告人彭*及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3月,被告人彭*通过在自己制作的网站“www..com”中发布从其他网站上转载或自己虚构的江浙沪地区部分学校的招生简章及相关文章,并在网站中设置填写公民个人信息的入学资格咨询窗口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截止案发,共非法获取学生及家长姓名、电话、就读学校、年级等公民个人信息13000余条。

被告人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张某、徐某1、徐某2、沈某1、叶某、沈某2、黄某、王某、国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及远程勘验录像光盘、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比对说明、公某个人信息内容截图、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彭*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彭*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艳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谢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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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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