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肇事者私了 强险仍需赔偿
来源:邓国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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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08月19日,李志福驾驶桂J08028号大货车在S263线+133KM+80M处与原告陈水金、王德柱、王少芬的亲属王世勤驾驶的粤HHW539号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王世勤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宁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志福与王世勤负事故同等责任。
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83314.1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李志福就保险赔偿限额处的赔偿额达成了和解,并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由李志福协助办理索赔手续,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接受原告的代理后,代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亲属死亡的损失110000元。案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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