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燕青律师亲办案例
近似商标侵权纠纷-代理被告答辩结果不侵权胜诉案
来源:冯燕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1
浏览量:46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7190号

原告:松XX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 1 2XXX 号。

法定代表人:魏XXX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X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珠,广东九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百世XX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XXX大道西侧黄西。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被告:蓝XX玉,女,198XXX年 XX 月 11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XXX金星路 2 号凯悦名门 16 XXX。公民身份号码: 45212719XXXXX7112120。


被告:珠海市香洲百世XX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所前山翠前北路 55 号 1 XXXX 70XXX 房。

经营者:藏XX超,男,198XXX 年 XXX 月 XXX 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XXXXXX 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XXXXXXX005351X。

被告惠州市百世XXX喜庆用品有限公司、蓝XXX玉、珠海市香洲百世XXX商行共同委托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X阳,男,199XXX年 1X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阳东区蓝城白塔镇XXXXXXX。公民身份信息:445221199XXXXXXX238。

被告:浙江淘XX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XXX号 1 幢 XX 楼 6XXX 室。

法定代表人:蒋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正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美,浙江正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求

原告松XX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XXX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百世XXX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XXX公司)、蓝XX玉、珠海市香洲百世XX商行(以下简称百世杰商行)、林XX阳、浙江淘XX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1 月 26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芳、 被告百世XX公司、蓝凤XX、百世XX商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梓X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世XX公司、蓝XXX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雀XXX”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在宣传资料、广告资料、产品外观中使用“雀XX”字样;2、判令没收、销毁百世XX公司、蓝XX玉、百世XX商行、林XX阳现有的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淘XX公司删除林XX阳在其运营的 www.taobao.com 平台上销售带有“雀XX之星”、“雀XX星”标识的产品链接;4、判令百世XX公司、蓝XX玉、百世XX商行在浙江日报、南方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判令百世XX公司、蓝XX玉、百世XX商行、林梓XX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2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松XX公司变更诉请 5 中的赔偿金额为 6 万元。


事实和理由:松XX公司成立于 2003年3月18日,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是集全自动麻将机产品以及配件、周边产品(含麻将机清洗剂)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1997 年 9 月 28 日,萧山市永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获得了雀XX商标的注册,商标证号为第 11105XX号,核定使用商标为第 28 类麻将(根据当时的注册商品分类表,“麻将”商品中包含麻将的辅助器材麻将机等)。 2000 年 5 月,杭州松XX电器有限公司从萧山市永X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处受让了该商标。2004 年 10月,魏XX华、松XX公司共同从杭州松XXX电器有限公司处受让了该商标。2008 年 3 月 14 日,松XX公司从魏XX华处受让了该商标。


除上述第 11105XX 号商标外,松XX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27日申请第 60247XXX5 号雀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 3 类):去油渍油;去渍剂;清洁用油;去蜡水;擦亮用剂;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玻璃砂布;口气清新喷洒剂;梳妆用品;香料。于2008 年 6 月 19 日申请第 67921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 3类):消毒皂;洗涤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木;动物用化妆品。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申请第 849XXX00 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 3 类):消毒皂;洗涤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香精油;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于 2013年 4 月 7 日申请第 6792XXX 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 35 类):商品,包括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

权利人的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


2007 年 3 月 1 日,使用在第 28 类“麻将机、麻将牌”商品上的上述“雀XXX”商标被评为萧山区著名商标;2007 年 12 月,使用在第 28 类“麻将机”商品上的上述“雀XX”商标被工商局认定为 “杭州市著名商标”;2009 年 2 月,使用在第 28 类“麻将机” 商品上的上述“雀XX”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0年 10 月 8 日,使用在第 28 类“麻将机”商品上的第 1110578号“雀XX”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标志着“雀XX”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拥有了公认的、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百世xx公司为专业的麻将机以及麻将机专用清洗剂的生产商,蓝xx玉为“雀xx之星”商标的申请人,为“雀xx星”注册商标持有人,为侵权网店的商标使用授权人。蓝xx玉、百xx杰商行、林xx阳共同利用林xx阳的网店销售其侵权产品。侵权产品销售网店为:店铺名称:彩虹xx,掌柜ID:vkr2xx,网址:https: //shop113026911.taobao.com/?spm=a230r.719519xxxxd101c5clJ7p6E。


四被告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了下述侵权行为:蓝xx玉明知道“雀xx”麻将机的知名度,以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 3 类“清洗剂” 等商品项上注册“雀xx星”商标,注册号 13607039 号;于 2013年 12 月 4 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 24 类“家具遮盖物”等商品项上注册“雀xx星”商标;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 3 类“清洁制剂”等商品项上注册“雀xx之星”商标,注册号为 19023042;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再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 3 类“清洁制剂”等商品项上注册“雀xx之星”商标,注册号为 19237155 号。


为此,松xx公司对蓝xx玉的注册申请提出了异议。国家商标局采纳了异议意见,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3 日、 2018 年 3 月 7日裁定蓝xx玉申请的第 3 类商标(注册号 19023042 号及注册号19237155 号)“洗发液;洗发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研磨剂;制香料香水用油;洗澡用化妆品;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蓝xx玉将百世xx公司生产的“雀xx星”、“雀xx之星”麻将机清洗剂通过众多的淘xx商家在淘xx网上销售,授权并放任淘xx商家以傍名牌的故意从事侵权行为。


百世xx公司为 2013 年 6 月 3 日成立的有限公司,为“雀xx星”麻将机清洗剂的生产厂家,长期从事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生产的侵权产品主要有“雀xx之星”、“雀xx亮洁”等。 2018年 6 月 7 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百xx杰公司的侵权行为予以了行政查处,共查获 195 箱(每箱 12 瓶)标注“雀xx亮洁”字样的侵权产品,并查明该产品包装系百世杰公司委托增城市铁源制罐有限公司设计和印制包装罐(正、反面标注“雀友亮洁”字样,而且“雀友”二字比“亮洁”二字明显较大)。行政处罚主要内容为:1、罚款 8800 元,没收“雀xx亮洁”麻将牌清洗剂 193 箱。(详见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博市监处字【 201xxx】6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xx阳在网店所售产品的链接中直接标注:“麻将机配件原装雀友麻将牌专用清洁剂清洗剂洗牌液”(详见证据 140 页)。产品月销量 128 件。

为了查清网上侵权产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际责任人,原告以“雀xx”权利人的账号向淘宝网知识产权侵权平台进行了投诉,同时为了查清林梓阳所售产品的真实情况,原告分别于 2019年 4 月 8 日向林梓阳购买了侵权产品并索要了收据,该收据由百世杰商行出具,收到的产品均为“雀xx星”清洁剂,产品上(瓶身)注明生产厂家为百世xx公司。


由此可见上述百世xx公司、蓝xx玉、百世xx商行、林xx阳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严重损害了原告“雀xx” 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淘xx公司作为淘xx网络的运营商,应当立即删除上述林梓阳的侵权产品链接,制止侵权侵权行为的扩大和继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百世xx公司、百世xx商行、蓝xxx玉共同答辩称,1、被告蓝xx玉拥有合法有效的“雀xx星”商标,被告蓝xx玉委托被告百世xx公司加工“雀xx星”品牌产品,并委托被告百世xx商行销售,无任何不妥之处,更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2、被告蓝xx玉仅委托被告百世xx公司生产“雀xx星”产品,与“雀xx之星”产品无关。事实上,被告蓝xx玉在 2016 年即发现淘宝有第三方制造销售出现“雀xx之星”产品,蓝xx玉以“雀xx星”商标投诉多次,均投诉失败,淘xx回复不侵权,这也是被告蓝xx玉申请“雀xx之星” 商标的原因,但是三被告均未制造、销售过所谓“雀xx之星”的产品,市场上该款产品与三被告均无关。综上,三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林xx阳书面答辩称,本人淘宝店铺 ID:vkr201xx,店铺名:彩虹 1xxx,在 2019 年 3 月通过软件采集他人店铺的商品搬到自己的上述店铺进行销售,商品标题为“麻将机洗牌专用麻将牌原装清洁剂清洗剂配件液”,2019 年 4 月 12 日就下架删除了商品,实际本店出售的是雀之星清洁剂,商品图片和详情介绍中都没有出现“雀xxx”二字,原告起诉状中称被告在链接中直接标注“麻将机配件原装雀友麻将牌专用清洁剂清洁剂洗牌液”,本店从未出现过该标题,也未销售过“雀xx之星”之类产品,标题中也未使用过“雀xx专用”。原告在本店下单购买的产品,订单编号为402096096163xxx4,是我通过淘宝号:小小xx人,去其他淘宝店购买来完成自己店铺的交易,本人购买单号为2913349266xxx206,对是否侵权不知情,仅是代购行为。


被告淘xx公司答辩称,1、原告诉状所述商品链接已被删除,涉案商品已经被下架,因此原告诉请无事实基础;2、淘xx公司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买家或卖家参与买卖行为,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3、淘xx公司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4、淘xxx公司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通知卖家自检并下架产品。


原告松xx公司、被告百xx杰公司、蓝xx玉、百xx杰商行、林xx阳、淘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林xx阳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松xx公司提交的证据 1-7【七项商标注册情况证明材料】,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 8【萧山区著名商标牌匾】,系复印件,不予确认;证据 9【杭州市著名商标证书】、证据 10 【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据 11【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定雀友驰名商标的批复】,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 12【北京谢天xx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证据 13-15【相关判决书】,该些判决中所认定的侵权行为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证据 16【关于要求加快审理雀xxx商标异议案的报告】、证据 17【关于请求加大保护雀xx QUEYxxxxx 驰名商标的报告】、证据 18【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裁定书】,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无关,不予确认;证据 19【商标局官网查询情况】、证据 20【第19023042 号“雀xx之星”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证据 21【第 192xxx 号“雀xx之星”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各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 22【向博罗县市场监管局调取的相关材料】,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 23【侵权网页截屏】,该网页内容系原告代理人自行截取,即使经过时间戳认证,也仅能证明文件自上传之日未被更改,但文件本身如何形成仍应举证证明,对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文件本身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 24【被告销售产品及收货视频及实物】,被告百世xx公司、蓝xx玉、百世xxx商行无异议,确认系百世xx公司生产,结合涉案订单勘验情况,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 25【收据】,百世xx商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6【淘xx侵权知识产权平台投诉截屏】,涉及林xx阳的投诉,被告蓝xx玉否认向林xx阳出具授权书的事实,且即使该授权书真实,授权书中载明蓝xx玉授权林xx阳销售雀xxx星品牌清洁剂,也未涉及侵权事宜,不能实现原告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确认;其他投诉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确认;证据 27【雀xx牌清洗剂产品图及外包装】、证据 28【雀xx牌清洗剂的销售价格及发票】,均系打印件,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确认;证据 29【收据】与证据 25 相同;证据 30【发票】,无法确认是否为本案支出,故本院不予确认。


对被告百世xxx公司、蓝xx玉、百世xx商行提交的证据 1【第136xx39 号雀xxx星商标注册证】,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 2【淘宝订单情况】,经勘验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 3【阿里巴巴投诉截图】,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对被告林xx阳提交的证据【淘宝订单情况】,与本院当庭勘验的情况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


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情况:

一、涉案注册商标权利情况

松xx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受让取得第 1110578 号“雀xxQUEYO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8 类,麻将,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 2027 年 9 月 27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松xx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

松xxx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受让取得第 4100197 号“雀xx”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8 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游戏机、麻将牌等,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 2028 年 1 月 6 日。2019 年 12 月 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松xx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

松xx公司于 2009 年 1 月 21 日注册取得第 4519xx 号“雀x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8 类,包括全自动麻将桌、游戏机、麻将牌等,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 2029 年 1 月 20 日。2019 年12 月 6 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

松xx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7 日注册取得第 6792178 号“雀xxTRE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5 类,包括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商标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6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松xx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

松xx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7 日注册取得第 8491xx 号“雀xx”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 类,包括清洁制剂、洗涤剂等,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6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松xx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

松xx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7 日注册取得第 6024xx号“雀xx”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 类,包括去渍剂、去油渍油等,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6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松xx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

松xx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7 日注册取得第 679xx2 号“雀xxTRExx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 类,包括消毒皂、洗涤剂等,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6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松xx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

2007 年 12 月,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松冈公司注册并使用在 28 类麻将机商品上的“雀xx QUEYxxU”商标为杭州市著名商标;2009 年 2 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松冈公司注册并使用在28 类麻将商品上的“雀xx QUExxxOU”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2年、2015 年,上述商标(注册号:111057xxx)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0 年 10 月 8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松冈公司使用在第 28 类麻将商品上的“雀xx Qxx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情况

经当庭勘验,原告代理人使用法庭电脑以用户名 tb1840_1xxx96及相应密码登录到淘宝网,在已买到宝贝中搜索清洁剂,查看2019-4-8 日的订单号为 40209609616357xx4 的订单详情显示商品标题“麻将机洗牌专用麻将牌原装清洁剂清洗剂配件液”,颜色分类为 2 瓶雀xx星麻将机清洗剂+1 布,价格为 16.57,点击交易快照,页面上未显示任何雀友标识;点击订单详情,昵称:vkr2xx13,真实姓名:林***,物流公司:邮政快递包裹,运单号:98951780xx,收货地址:饶xx生,199572xxx6,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永泰xxx 3 幢 2 单元,000000,买家留言:请开一份饶先生为抬头的收据,谢谢!

经当庭勘验被告百世杰商行的代理人以用户名小小xx哥 1:平及相应密码登陆到千牛,点击旺店交易,查询 3 个月前的订单编号为 291334926675xx106 的订单,显示商品标题“全自动麻将机清洗剂麻将牌清洁剂麻将清洁剂清洗机麻台面布清洁剂”,颜色分类为 2 瓶雀xx星麻将机清洗剂+1 抹布,价格为 12.8 元,点击详情,显示昵称:小xx强人,真实姓名:林***,物流公司:邮政快递包裹,运单号:98951xx67823,收货地址:xx先生,1995xxx6,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永xxx幢 2 单元,000000,买家留言:请开一份饶先生为抬头的收据,谢谢!开一共 17 块。

当庭查看原告代理人提交的实物,实物为全自动麻将牌清洗剂,商品外包装标注“雀xx星”标识,注明生产商为百世xx公司,商品上未见雀xx标识。随实物邮寄的收据显示由百世xx商行开具,金额为 17 元。


三、其他事实

1、淘xx公司、林xx阳确认会员名为 vkr2xx3 的淘宝店铺为林xx阳注册经营。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名为小小xx哥 1 的淘宝店铺由臧xx超注册经营。林xx阳确认其通过“小小xx人”的淘宝账户在 “小小xx哥 1”的店铺内下单向原告代理人进行发货。

2、蓝xx玉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192xx5(第 3 类)、 190xx042(第 3 类)“雀xx之星”商标,以及 13xx63(第 24类)、136xx39(第 3 类)“雀xx星”商标,其中 1923xx5(第3 类)、1902xxx2(第 3 类)“雀xx之星”商标在清洗制剂、洗发液、洗发剂等部分商品上被准予注册。蓝xx玉取得了 136xx039 号 “雀xxx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 类,包括去污剂、浴液、肥皂等。

3、百世xx公司曾于 2018 年 6 月因生产销售“雀xx亮洁”的清洗剂产品被广东省博罗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罚,广东省博罗县市场监管局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8800 元并没收侵权“雀友亮洁”麻将机专用清洗剂 193 箱。


本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 2019 年 4 月,当时松xx公司系涉案七项注册商标权利人,该些商标法律状态稳定,因此,松xx公司有权就取证当时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松xx公司主张林xx阳未经其许可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中的商品链接中使用“雀xx”字样构成商标侵权。松xx公司为证明林xx阳侵权目前提供的证据是其自行截取的淘宝网页,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其他证据印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松xxx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松xx公司关于林xx阳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松xx公司主张百世xx商行与林xx阳系共同经营关系,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理由为松xx公司在林xx阳店铺下单购买产品时,所收取的商品中有百世xx商行出具的收据。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见,原告代理人在林梓xx店铺下单后,林梓xx随即在百世xx商行经营者臧xx超注册的淘宝店铺内下单,并填写了原告代理人的收货地址与开票要求,由此可见,百世xx商行开具收据的行为系基于林xx阳在其店铺内的消费行为,并非基于共同经营关系。松xx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关系,因此,松xx公司关于双方系共同经营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且即使存在共同经营关系,因松xx公司针对林xx阳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进而关于林xx阳与百世xx商行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松xx公司主张xx凤玉商标侵权的表现为在淘宝网搜索“雀xxx清洁剂”显示的 93 条链接显示销售的是“雀xx星”清洗剂却在标题中使用了“雀xx”。首先,关于该事实,松xx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次,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商品标题中的使用行为应是相应经营者的行为,松x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相应使用行为系蓝xx玉所实施或授意;最后,松xx公司以蓝xx玉作为雀xx星商标权人会从相应经营者使用“雀xx”销售“雀xx星”清洗剂的行为中获益为由主张xx凤玉应承担侵权责任,该主张缺乏依据;综上,松xx公司关于蓝xx玉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

松xx公司主张百世xxx公司生产销售雀xx星清洗剂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蓝xx玉合法取得了雀之星商标,百世杰公司基于蓝xx玉的授权生产相应产品,不存在侵权;其次,对于淘xx网上可能存在的销售雀xx星产品时使用“雀xx”字样进行推广宣传的行为,应由相应的行为实施人承担责任,松xx公司以百世xx公司是受益人主张百世xx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松xx公司还主张各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反法本身属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补充,在引用专门法足以评价的情况下,已无必要引用反法进行评价。本案中,松xx公司针对各被告的商标侵权主张均不能成立,其关于该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不再赘述。


既然百世xx公司、蓝xx玉、百世xx商行、林xx阳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松xx公司关于淘xx公司就商标侵权部分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松xx公司针对各被告的侵权指控均不能成立,对其相应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松xx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300 元,由原告松xx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xx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xx燕


以上内容由冯燕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燕青律师咨询。
冯燕青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5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1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燕青
  • 执业律所: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2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
  • 地  址:
    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