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垃圾清运车会如何判决?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1
浏览量:217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在天津市某区,趁区垃圾管理直运中心员工装卸垃圾之机,将价值30万元的垃圾清运汽车盗走。被告人刘某驾驶所盗垃圾清运汽车行驶途中,与多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后停车,被民警抓获。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逮捕。5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查终结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6月18日,天津市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有盗窃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被告刘某的家人认为他并非故意盗窃,于2019年5月7日,找到了相臣律师事务所,聘请律所的卢彦民律师作为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辩护律师秉承对刘某和他的家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在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后,收集到了大量对其有力的证据,为进行有效辩护打下了的坚实的基础。

经过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对证据的收集,提出以下三点辩护主张:

首先,委托辩护通过对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的认真分析,发现鉴定意见没有客观证据支持,与案件事实不符,鉴定时间、检查项目、鉴定程序等都有问题,而案发后在另一家医院的诊断结果更真实,具有说服力。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着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申请重新鉴定。

其次,从实际情况出发,被告人刘某在案发时,是属于临时起意的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将车辆据为己有的目的。当时他也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他只是为了开走车辆回老家,并不清楚一系列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被告人刘某也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良好。综上,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的、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刘某,应该本着教育改造为主为原则进行审判。

再者,辩护律师也发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的程序和决定书的出具也有很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调查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


案件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举证,法院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可了很多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酌情采纳了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通过几个月的努力,案件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尊重了客观事实并体现出了公平正义,被告人刘某和他的家人对相臣律所卢律师的辩护结果十分满意,由衷地表达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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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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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 执业律所: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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