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到底该归谁?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1
浏览量:252

案件事实:

崔某与张某于2013年相识,2015月5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21日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崔某为照顾孩子辞去工作。孩子满两周岁后,2018年8月崔某开始出去工作,因工作太忙,双方因缺少沟通,导致矛盾逐渐升级,经常因为各种琐事吵架。张某提出离婚,起诉至法院,2019年6月3日第一次开庭判决驳回起诉,2020年8月12日第二次开庭,裁定移送管辖。现收到法院传票通知第三次开庭。


办案经过:

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崔某希望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故到相臣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多次探讨案情,了解案件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认为可以从以下四点进行答辩:

1、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张某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张某所称崔某出轨的情况不存在,也无证据证实。

2、婚生女应判决由崔某抚养,自双方分居至今已经二十个月的时间,婚生女一直由崔某抚养,孩子就学的幼儿园和崔某的工作地点均在住所附近且工作时间规律,方便照顾孩子。分居期间双方约定好张某每月接送孩子四天,已经形成固定习惯,考虑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不宜做出改变。而且张某自孩子出生以来从未长时间单独照顾,工作地点较远,经常出差,没有时间和精力。

3、张某应每月向崔某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1500元

目前孩子四周岁多,幼儿园上学,每月开销在1000元以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崔某主张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在合理范围之内。

4、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崔某名下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清楚,查明后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应依法分割。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成功,相臣律师凭借对案件清晰的了解和丰富的离婚诉讼经验,帮助崔某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额外6万元补偿,崔某对案件结果超出预期的满意,对律师的专业表示赞同并送上一枚锦旗以表感谢。


以上内容由卢彦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卢彦民律师咨询。
卢彦民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107好评数3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 执业律所: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