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与生活的碰撞,使得两人成为法庭的对质方,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不是你我一拍即合,签个协议就能搞定的事,子女的抚养、财产债务的分割等事项都应该拿到明面上讨论,这才是对离婚双方权益的有效保障。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常识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割,而是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分割。此案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分割问题。
【基本案情】
陈小姐和徐先生于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陈小姐于2015年2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修复的可能,驳回了陈小姐的离婚请求。之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所改善,2015年10月12日,陈小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徐先生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屋、汽车、家具、股票等);4:归还陈小姐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项链、戒指、相机等)。
徐先生辩称1、经慎重考虑之后,不愿意离婚;2、婚生女由陈女士抚养为宜;3、房屋归徐先生所有,支付给陈小姐相应的折价款;4、车辆在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5、股票系徐先生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如果分割根据贡献大小案徐先生90%,陈女士10%比例分割,同时应扣除税务。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判决概括如下:1、准予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徐先生抚养,陈小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3、房屋、家具和车位归徐先生所有,支付相应的折价款折抵房屋剩余贷款之后给陈女士;4、各自名下的车子归各自所有,支付对方一半的折价款;4、徐先生向陈小姐支付已经出售股票的一般出售款;5、徐先生名下的股票归徐先生所有,按辩论终结时股票的收盘价格计算支付给陈小姐折价款。
【法律点睛】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比如说:工资、奖金;开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因为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因继承遗产或赠予所得的财产,这些都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任意一方都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的范围。
【法律问答】
1、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和车位要如何分割?
房屋、车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常的做法是其中一方主张房屋房产所有权的,由于房屋评估机构按照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房产所有权的夫妻一方应当给予房屋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同时要扣除剩余房贷的一半。
2、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机动车的分割方案?
机动车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机动车可归使用一方或者登记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3、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股票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对股票增补部分进行分割时,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参考市价规定,确定分割份额;如果按市价分配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若双方协商将股票归于一方名下,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得到相应股票的折价款。
【结语】
婚姻始于爱情,但光有爱情的婚姻也会被这个充斥着物质与浮华的时代所打败,分道扬镳的昔日恋人在离婚时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只有把握好法律的具体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本文根据孙旭权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真实案例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