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发律师亲办案例
微交易平台涉嫌诈骗24余万元的刑事辩护
来源:杜文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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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6月,大专毕业的C某到一从事微平台交易业务的贸易公司应聘,公司负责人告知C某该公司有正规规牌照,于是受聘担任业务员,进行微交易平台推广。8月份该公司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查处,涉案总金额达580余万元,其中C某涉案金额为24余万元。9月份,C某投案自首。

【辩护经过】由于C某家庭经济困难且孩子年幼需要照顾,加之为异地涉案,直到2019年即将开庭时(因案件涉及46名被告人而延长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其妻子以邮寄文件的方式聘请本律师进行辩护。经辩护人四次会见被告人及详细阅卷,认为涉案金额已经经过司法审计不是辩点;从C某在本案中参与情节、所起的作用认为应依法认定为从犯;虽有自首情节,如认罪认罚将更会在审理时从轻处罚。于是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简要)。

一、 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以下法定减轻情节。

1、C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2017年6月29日C某进入贸易公司后先为业务员,拿到的只是工资底薪4000元、抽成和奖励。到9月中旬15号左右,才被安排做业务部的主管(程序员),由于之前C某不熟悉程序员带单业务,又进行了几天的程序员带单业务学习,直到案发,曹志峰以程序员的身份并没有参与带单业务。

2、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这个有卷宗中的“抓获经过”、“起诉意见书”可以证明。

3、被告人投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4、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二、酌定情节方面

到贸易公司考察时,被告知有正规牌照、有与结算平台签订的合同,看到公司的员工较多,并且管理正规、环境不错,于是选择留到公司工作,被告人C某到贸易公司工作开始就没有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可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不大。

三.量刑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鉴于被告人涉案金额及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建议法院判处C某有期徒刑三年为妥。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C某为从犯,鉴于其认罪认罚,判处被告人C某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观点】近年来类似案件比较多,应聘工作的年轻人应多加甄别:在应聘工作岗位时,不能因为急于寻找工作而对用人单位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不做仔细考察了解,一旦参与了公司违法经营,劳动者(员工)的工作岗位及所起作用也会涉嫌犯罪,如在工作期间对公司的运营方式产生疑问,应及时提出辞职,以尽早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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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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