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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骗取巨额外贸专项补贴案——缓刑

作者:周智文  更新时间 : 2024-02-04  浏览量:5557

郑某骗取巨额外贸专项补贴案——缓刑


【办案札记】

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龚某指使被告人郑某、宋某通过向他人购买出口数据,隐瞒真相,以在某市注册成立的,未开展任何进出口经营业务的多家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共领取某市外贸专项补贴合计人民币47751718.71元。检察院指控郑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涉案金额4000多万,论罪应当重判。但该案经辩护获得了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案通过为郑某做无罪辩护,达到了有罪轻判的辩护效果,此经验还是值得总结提炼,并用于日后实务办案。

【辩护词】

辩护词

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郑某构成诈骗罪。

一、起诉书第2页关于“龚某向广州等地的货代公司购买出口货物的通关数据”的指控不能成立,龚某的公司是真实代理了其他公司货物出口业务,进出口数据是真实的,并非购买的虚假数据。

(一)、甲报关行自2011年开业以来做的是报关出口业务,分有企业自己有单证和买单报关两种,第一种 :20%是工厂自己有单证,工厂自己要退税的。第二种:80%是买单报关业务。买单报关的含义:当出口方没有出口权,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名称的出口,但出口必须要在海关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单证。企业通常会通过报关行,买其他有进出口权公司出口单证报关出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种行为违法,更不是犯罪。

买单报关的操作流程:货代或货主大部份是外商市场采购,由于报关知识不专业,自己没有进出口权,所以通过报关行买一份有进出口权公司的单证帮他们报关,他们只提供要报关的货柜信息,包括货物名称、件数、毛重、净重、数量,很少提供货物的价格,叫报关行帮他们报关放行即可,所以报关行的操作人员会依据他们提供的信息及自己的专业报关知识帮他们查找商品编码 ,并在某平台网或某某平台网查找同类商品的价格作为参考并结合海关的每段时间公布的商品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二)、办案机关认定诈骗犯罪的主要依据为,涉案人员用于申领补贴的出口数据,并非来源于涉案公司本公司的货物出口,而以其他公司货物的出口数据申领补贴的行为,是属于虚构货物出口事实,再以虚假的出口数据申领补贴,构成诈骗。

(三)我们认为,仅以出口的数据不是来源于本公司货物的出口,认定为“购买海关出口数据”进而认为申领补贴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入罪思路是错误的。

1、行为人用于申领补贴的出口数据,均来自于海关真实的货物出口数据,并非伪造、虚构。

2、代理出口的行为是因小企业无进出口权,无独立申领出口补贴的资格,各地政策亦未规定申领补贴的出口数据,必须来自本公司货物的出口。

3、因多地政府有贸易出口补贴政策,而各地商务局每年都有一定的出口指标需要完成。在出口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各地商务局会协助相关公司办理贸易出口,各地商务局之间会推荐从事外贸代理出口的人员,以便完成上级对其指定的出口任务。

4、以真实的海关出口数据,按各地政策申领补贴,其申领程序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

5、相关人员在申领补贴的过程中,提交的海关数据及证明文件,均通过各地商务局、财政局及上级部门的审查,商务局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对出口数据须由本公司货物出口提出要求,相关部门亦未对其申领补贴的行为提出异议,结合在案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也能证明申领补贴的行为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起诉书第2页关于“龚某向广州等地的货代公司购买出口货物的通关数据”的指控不符合客观事实,涉案公司系合法的代理出口的经营行为,并以代理出口形成的真实的海关出口数据,申领政府补贴。“购买出口货物的通关数据”的表述不仅违背事实,也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把涉案公司代理出口的合法经营行为,错误的理解为“购买”并“冒用”海关出口数据的虚假行为,该表述无论是对法院的审判,还是对社会都造成了错误的导向,对涉案人员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起诉书多处认为被告人“以未开展任何进出口经营业务的多家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指控不能成立。

涉案的多家公司,是通过合法途径成立的外贸代理公司。涉案公司均代理了无进出口权的小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不存在未开展任何出口经营业务的说法。涉案公司的外贸代理业务均是龚某安排工作人员跟进的。起诉书认为公司未开展任何进出口经营业务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龚某主观上是配合某市人民政府、某市商务局等政府部门完成出口数据指标,促进某市外贸经济稳增长,被告人均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某市各政府部门被诈骗的事实及证据。

1、龚某在参加某市各政府部门会议时,被要求其公司以外贸代理出口方式,配合某市政府完成外贸出口指标数据。

证据5卷P24《关于引入乙公司在某地开展“旅游购物”出口业务的请示》内容:“市政府:为贯彻国家、省市外贸稳增长工作部署,推进‘旅游购物’(0139)方式出口,促使本地出口货源和统计数据回归保证外贸进出口总额实现回升,力争完成省市目标任务。我局加快推动‘旅游购物’方式出口业务开展,并积极与乙公司进行沟通和磋商,形成以下共识:乙公司在某镇保税物流中心成立丙公司和丁公司作为我市‘旅游购物’出口试点企业,并以上述两家公司在我市开展‘旅游购物’出口业务,力争年底前完成4亿美元出口;我局需要安排市财政扶持资金,对上述两家公司‘旅游购物’出口业务进行财政资助,每出口1美元资助0.025元人民币,按海关统计数据计算资助金额,实行全额资助。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充分反映是政府部门专门引进乙公司,为政府部门完成国家、省市外贸稳增长数据指标的,请示中明确在2014年底前,即不到2个月时间,需由乙公司完成4亿美元的出口贸易额。

证据5卷P42《某市商务局关于2015年外贸稳增长冲刺全省排位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的请示》内容“市政府:根据《某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5年外贸稳增长冲刺全省排位目标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以下筒称《使用方案》X中商务贸字[2015163号文)(见附件1)的内容,2015年度某市企业申报并提交相应资金补助资料的企业共1个。现就专业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报请如下:一、确认企业出口额 根据海关确认的企业出口数据,我市2015年1-8 月一般贸易出口較上年同期增长超2亿美元(含)的企业仅有丁公司,一贸易出口额为86944045美元。” ,反映某市政府部门为冲刺2015年外贸稳增长冲刺全省排位目标,让龚某的公司配合完成某市出口贸易数据指标。

证据2卷P140蔡某陈述“2014年全国出口形势不乐观,国家在鼓励推行采用“旅游购物”方式提高出口贸易额。……龚某是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负责人,从事进出口综合服务的商人,是广州开展旅游购物的试点企业,他希望来某地做旅游购物业务并领取相关财政补贴。当时某市尚未开展旅游购物业务,商务局也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是个空白领城。2014年10月我与某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长伍某两人到乙公司实地考察,回来后我与伍某一起向某市府补贴欧阳某汇报乙公司具备开展旅游购物的试点企业资格,而且准补贴某市也具备条件开展旅游购物业务来提高某地出口贸易额。2014年11月初,欧阳某根据我和伍某的汇报情况向杨某副市长提出,某地具备条件开展开展旅游购物业务,并经考察确定乙公司和戊公司为某市开展旅游购物业务的试点企业。杨某副市长口头同意欧阳某的汇报内容。2014年11月,经局务会讨论决定将乙公司和戊公司定为某市开展旅游购物业务的试点企业。2014年12月,某市商务局针对旅游购物出口贸易提供了外贸新业出态专项扶持资金,并出合了相关政策规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获得外贸新业态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在某市注册成立的公司,并确实开展了旅游购物出口贸易业务。”,反映是某市商务局主动引进乙公司协助其完成外贸指标的,这些都经过了商务局、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意的。

蔡某陈述、证据5、6、7卷领导审批资料反映出每一笔补贴款,从立项、提交资料申请补贴、审查资料、发放补贴等流程,都经过某市商务局各级部门、领导,某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镇区各部门、领导的重重审批通过,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才能拿到补贴款项,很多公司因被查出问题而被拒绝补贴的。因此,某市政府部门不存在被欺骗的可能性,他们领导干部对部门外贸企业通过外贸代理方式申领补贴的形式是明知的,只是明而不萱而已。

证据2卷P82魏某陈述“2014年下半年,某市商务局副局长蔡某说他要为某市出口贸易冲指标。我知道龚某是做外贸出口的。我就介绍龚某给蔡某认识。龚某说可以将外市的出口数据充当某地的出口数据,并承诺可以帮忙。2014年年底,商务局举行会议并确定由龚某帮忙做某市的出口业绩。当时,龚某提出需要某市这边提供公司。”

证据1卷P58-59龚某陈述“2014年……我去参加的时候发现有十几家企业也有参加,会议由某市政府牵头,参会的有海关、商务局、商检、税务、财政等部门都有参加,会议上确认准备推动以旅游购物来试点,以某市外贸经济稳增长。会议上说申请下来后,要求在会的企业配合工作,当时我在会议上也发言表态如果某市申请下来的话,我可以全力配合工作。会议后的一个星期,某市商务局邀请我过来商务局参加一个商务活动,内容是保某市外贸稳增长,当时商务局领导蔡某说某市外贸数据下滑严重,旅游购物试点已申请上去,但还没有批下来,并问在会的士几家企业能不能以采集的方式(一般贸易)做货物出口,我答应可以,但要某市这边提供外贸公司来操作,他说没问题。会议上还初定了一般贸易和旅游购物出口的均能获得政府补贴,具体标准是出口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

2、庭审时龚某补充陈述,某地各政府部门要求他在2014年11月份、12月份,短短的2个月内,协助政府完成40亿外贸出口数据。某地各政府部门明知龚某经营的是外贸代理公司,并非生产型出口企业,政府部门领导均知悉并允许龚某通过外贸代理出口的方式形成出口数据申报补贴。可以这样理解,全国范围内都难以找到一间企业在2个月内创造40亿外贸出口数据。

而某市各政府部门经过了某市商务局、某市人民政府等部门重重审批,确定由龚某的公司承担此责任,并最终在2个月完成了40亿元出口数据,获取了1400多万元的政府补贴。作为一个正常人都能够知道里头的道理,难道作为政府部门的精英,且领导人是精英中的精英,居然看不到,被蒙骗了,这可能吗。

3、乙公司是龚某的企业,专门代理外贸出口的公司,当时在广州市排名靠前。为完成某市各政府部门安排的任务,龚某借用了广州公司的巨大客户群,都是真实有外贸出口需求的客户。龚某将广州这些客户以某地的公司为外贸代理公司。这种操作方式并不违法。出口的客户都是真实的,货物出口也是真实的,没有虚假成份。

4、根据目前现状,由于近年进出口贸易形势严峻,多地商务局每年有出口贸易的指标,在其贸易指标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并不会对贸易出口公司的实际经营方式提出严格要求。相反,为了鼓励外贸出口,政府部门协助相关人员注册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为其完成外贸出口的额度提供帮助。

5、政府部门并未对出口数据须来源于本企业的货物出口提出要求,多地商务局在相关人员尚未注册有进出口权的公司时,甚至要求本地区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协助无进出口权的公司完成“贸易出口”,即以本地有进出口权公司的名义,代理进行贸易出口,以完成上级部门指定的出口指标。本案商务局并未要求出口数据须来源于本公司的货物出口,且允许代理出口行为的存在,对于代理货物出口的行为,商务局是知情的,不存在被欺骗的事实,亦未陷入任何的“错误认识”。

6、海关出口贸易补贴的申请和发放,须经过各地商务局、财政局及其上级部门的审核,在多个部门,多层次长时间的审核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均未对出口货物来源、代理出口方式等问题提出质疑,从常理上也能说明商务局等部门对代理出口的行为是知情的。对于商务局等部门受到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补贴的说法在常理上,也难以被认定。

综上所述,龚某主观上是配合某市政府、商务局等完全出口数据指标,促进某市外贸经济稳增长,龚某等人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某地各政府部门也不存在被诈骗的事实。郑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四、从无罪判例来分析使用外贸代理出口形成的海关数据申领补贴的行为性质。

第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刑二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行为无罪。

2013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赣刑二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占某某、余某某、苏某某“以‘买单’方式购买海关出口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的定罪。

该案的基本事实与本文所述案件类型具有一致性,一审公诉机关、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并未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一方面能够证明本文所述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即使以非法经营罪对该行为定性,依然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外贸代理行为是无罪的。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8、9月份,被告人占某某、余某某在抚州注册有出口权的外贸公司,通过“买单”的形式购买海关出口数据,并以此获取政府出口创汇方面的奖励资金。占某某、余某某通过其注册和使用的四家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与抚州市崇仁县等六个县、区的外贸部门签订出口创汇协议,由上述四家公司为六县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六县区按照每出口1美元奖励2.5分至3分人民币的标准兑付出口创汇奖励资金。

上述四家公司均未经营任何出口业务,也未与任何生产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的情况下,向抚州市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大量出口收汇核销单,由苏某某联系深圳的报关公司,以四公司的名义出口了深圳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以此获得海关出口数据1.63亿美元,并于2012年3月至7月间,陆续获取某市某县等五区县出口创汇奖励资金共计432.63万元、江西省专项出口扶持资金55万元及扩大外贸出口补贴13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的主要辩点为:

1.被告人成立的公司均有外贸进出口权,其公司的出口数据下均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且是按合同获取出口创汇奖励;

2.其公司的出口方式是合法的,涉案人员没有获取非法利润的故意;

3.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对三名被告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被告人的该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二,中国裁判文书网打印的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4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法院对检察院诈骗罪的指控是不支持的,最终是认定了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案情简介:

某县人民政府为完成上级对外贸出口指标的考核任务,出台了外贸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按海关通报的数据每1美元给予0.025元人民币或者0.03元人民币的外贸出口扶持资金奖励。2014年6月,被告人与某县经信局商议协助完成外贸出口指标任务事情。经信局对某公司代理出口的外贸指标按海关通报的数据每1美元给予0.025元人民币或者0.03元人民币的外贸出口扶持资金奖励。被告人使用收集、购买真实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的信息(集装箱号、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后,以某公司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经信局根据海关通报的某公司外贸出口数据向某公司发放外贸出口扶持补贴,共计325.8万元。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上述构成诈骗罪。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为了使自己操控的公司获得海关的外贸出口数据,伙同其他报关企业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经查两被告人在与经信局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一致,对合同的履行也得到了经信局的认可,所得出口扶持奖励也是经信局审查计算并经会议研究决定给付的,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否定诈骗罪成立的认定是正确的,但认定被告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然不当。该案被告人并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他们代理中小企业报关出口获得的海关出口数据,并不违法,也是真实的海关出口数据,不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问题。

五、关于申报不实的问题。

某老港海关80%买单报关,20%是工厂自己有单证报关,买单报关由于是外商直接工厂装货或直接市场采购货物,经过了几次货代转手才会到报关公司,货柜进了海关监管区后,任何人无任何理由开箱检查,只能按货代提供的装箱清单来申报。装箱清单由于很多外商不懂翻译,也没有现场监装,导致装箱清单很笼统,不会很精准,不是很明细,有时仓库也会装错货,而且公司有好多个报关员,在申报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小的差错,所以导致申报过程中有偏差。A共申报2万多票单,只有56票申报不实,违规率只有0.24%,海关也做违规处理,在56票中没有一票是因为价格虚高而被罚的,且大部分都是少报多出导致被罚,如果是主观意愿骗取补贴的话,应该要多报少出才对。再者,申报不实的报关单全被海关要求删单处理并且按违规处罚,海关删单后,此票单就没有了出口数据。

六、关于郑某何时知情某地A、某地B、某地C公司领取政府补贴的问题。

对于某地A、C、B的报关数据是拿去某市拿取政府补贴一事,郑某开始时并不知情。龚某在庭审时也承认,刚做某地公司报关工作时,没有特别交待郑某等员工,只是当作正常的报关工作来做。郑是在2016年,某地A、C、B领到商务部的补贴,郑才开始得知某地多家公司领取补贴的事情。郑是后来才知情,不应对该3家公司的报关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郑一个小小的老百姓,只是帮龚某打一份工,工资与其他报关公司的待遇差不多,郑没有获取非法利益。如果她知道是诈骗,她根本就不会去做。而且2018年底时某地商务局还打电话给郑,叫她去领17年做的,且整个报关行业现在还在做外贸代理出口申领政府补贴。郑某缺乏诈骗犯罪的主观意识。

2014年年底,宋某送进出口收发货人的资料给郑某报关,郑某根本不知是龚某和魏某合作注册的,因为每隔一段时间詹都会叫人送经营单位资料给郑某报关。报关员的职责是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事宜,而核实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在郑某的职责范围内,郑某的职责只是负责报关流程,且海关根据其相差规定审查放行。

七、关于郑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郑不属于丁公司,而是属于甲报关公司,她不是银易和甲公司法人也不是股东,没参与注册某地某,也没参与去商务局拿补贴,甚至共拿了多少补贴,是出事后才问财务得知,没有非法的占有目的。郑只是需要一份工作来维持家人和自己的生活,并没有奔着什么目的去工作的,而且龚某做这个外贸补贴是从14年12月开始做,而郑是11年3月就去了甲报关行工作。

八、关于郑某在共同实施行为当中的作用问题。

自2011年开始郑某一直在龚某开的广州甲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做报关业务,而涉案领取补贴事宜均发生在2014年之后。郑只是个打工的,只是听从老板龚某的安排工作,拿的只是固定一份工资,就算龚某不拿出口补贴外贸公司给报关公司报关,报关企业也是要帮人代理买单报关的,也要找个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代理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报关。

郑在里面只起辅助作用。郑只是拿份固定工资 (因为有收货代公司的报关服务费,并且主管级别的工资在黄埔老港海关都是一万元以上),并没有说报了出口补贴企业后就多劳多得或有分红。只是个上传下达者,龚某是决策者,他怎么吩咐,郑就怎么做。郑没有实操制过一份报关单。

涉案龚某等人获得了近数千万的补贴款,郑没有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只有正常工资待遇。郑在共同实施行为当中的作用可见一斑。她没有话语权,没有利益分配权,只是被动听从安排,做自己正常的报关工作而已。

本案某市商务局会议,经过某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了龚某的公司为某市开展旅游购物业务的试点企业。后由魏某、宋某等人成立多家某地外贸代理出口公司,龚某指导郑某等员工以某地公司为外贸代理公司进行报关,获取到报关数据后,由魏某、宋某等人申领政府补贴,过程中经过多重领导审批及协调。纵观本案,郑某只参与了报关事宜,其他事宜均没有参与,也不知情。甲报关公司有5个部门负责报关工作,郑只参与跟踪报关流程。因此,郑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是非常轻微的。

九、郑没有违法犯罪前科,郑是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被人利用导致参与本案,案发后,积极坦白和交代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其他案情,并积极配合公安局破案。对社会无危害性且对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

辩护人认为,此类案件的涉嫌人只是被政府部门要求参与其中,完成政府指标任务而已,不存在诈骗、被骗事实。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合法外贸代理出口并依政策申领补贴的行为。郑某在本案中,更是可有可无的一名普通员工,没有额外获利,只是一只被利用的棋子。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给予郑某公平公正的判决。谢谢。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京师(某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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