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亲办案例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量:3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马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9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70余万元由马先生偿还。李女士放弃在公司的股权及相关权益,马先生需分5期补偿李女士100万元股权补偿款,自2020年开始每年的3月支付20万元,至2024年3月支付最后一笔,同时约定若马先生不按期支付任一期股权补偿款,李女士有权宣布全部款项到期,要求马先生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离婚后,马先生陆续向李女士支付了70余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还款账户在李女士名下),但未能按期支付第一笔股权补偿款20万元。李女士也未按约向银行偿还房屋抵押贷款,而是将该笔贷款挪作他用,导致到期的银行贷款未能偿清。2020年,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支付100万元的股权补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经过】

接受马先生委托后,鼎麒律所立即指派资深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经分析后发现,马先生和李女士作为《离婚协议书》的签约主体,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李女士没有按约将马先生转来的70余万元用于清偿房屋抵押贷款,李先生没有按约在2020年3月支付20万元的股权补偿款。

在本案中,马先生希望尽量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承办律师在与马先生多次沟通后,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并主动联系李女士的代理律师提前进行协商。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紧紧抓住李女士也存在违约行为这一关键点,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解析,并分析诉讼对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不利影响。


【案件结果】

经过多轮耐心协商,四次修改补充协议,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马先生此前向李女士支付的70余万元认定为股权补偿款,剩余20余万元股权补偿款另行约定时间进行支付。到期的银行抵押贷款由双方前往银行进行续期,之后由马先生进行偿还,因为贷款绑定的银行卡在李女士名下,马先生还款需要通过李女士的账户,所以双方私下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李女士应保证资金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李女士之前存在挪用款项的违约行为,故约定在2020年12月前产生的利息由李女士偿还,如果到2020年12月马先生未偿清,则后期贷款利息由马先生承担。

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鼎麒说法】

只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能为了快速离婚而忽略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协议的内容也应保证切实能够履行并且内容确定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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