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贤律师亲办案例
为躲债夫妻离婚,转移财产前妻执行异议败诉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5
浏览量:34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忠,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王*华因与被上诉人崔*、胡*梅、原审第三人王*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华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77元,减半收取10339元,由上诉人王*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

审判员 刘彦*

审判员 明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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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立贤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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