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忠,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王*华因与被上诉人崔*、胡*梅、原审第三人王*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华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77元,减半收取10339元,由上诉人王*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
审判员 刘彦*
审判员 明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