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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童某非法拘禁案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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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童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已违背其意志自由,属于胁从犯。

依据法律规定可知,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构成从犯的客观要件相同,即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但构成胁从犯的主观要件却不同于构成从犯的主观要件。从犯与主犯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胁从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可能有所认识,但是在暴力胁迫之下才参加实施犯罪的。此次案件发生是由被告人平某暴力殴打被告人童某才引起后续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童某在被暴力胁迫的情况下参与到共同犯罪中,已经违背了被告人童某的意志自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根据被告人平某及被告人童某的供述可知,在2017年6月23日因被告人平某在与被告人童某发生性行为时感觉异常,认定被告人童某在其出差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对被告人童某进行殴打,并试图逼问其说出出轨的对象。因被告人平某猜测的事实并不存在,被告人童某开始予以否认,谁知被告人平某听后,不仅不相信被告人童某的叙述,反而更加肆无忌惮的殴打被告人童某。被告人童某心里知道,如果被告人平某没有听到满意的答案是不会停手的,于是在无法忍受殴打的情况下,被告人童某被逼无奈便顺口说出是被害人与自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童某以为,如果找个合理的理由将此事掩盖过去,这样既可以打消被告人平某的怀疑,也可以阻止被告人平某对自己的殴打,此事就可以了结。不料,被告人平某在听闻被告人童某与他人发生关系后,极其愤怒,被告人童某更没有想到被告人平某会作出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并殴打的犯罪行为。

在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童某虽然参与本次案件,但未实施犯罪行为,也无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被告人童某仅仅是被迫地听从被告人平某的安排,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也未实际进行或者教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任何帮助非法拘禁的行为。

第二,被告人童某在被告人平某的威逼利诱及暴力之下将所谓的事实告知被告人平某之后,没有想到在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平某找来很多人帮忙,并要让被告人童某与被害人当面对质。于是被告人童某在被告人平某的精神强制下不自愿的与被告人平某前去案发现场。虽然,被告人童某明知被害人是被冤枉的,但看到那种暴力、恐怖的场面被告人童某更加不敢说出真话,被告人童某害怕如果那时候讲出真话,让被告人平某丢了面子,势必会带来一顿殴打,自己今后的日子也会更加艰难,故被告人童某只能选择违背自己的良心,将谎言坚持到底。

综合全部涉案人员的供述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人童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且被告人童某在当时被殴打的情况下,也是为了自保才会诬陷他人,因此被告人童某并无任何犯罪的故意,对于因自己的谎言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被告人童某也是深感抱歉和自责。

二、从被胁迫的程度来说,被告人童某的身体及精神均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也是受害者。

因被告人平某脾气暴躁且经常殴打被告人童某,被告人童某在精神上承受着压力和打击,在身体上也长期遭受着巨大的疼痛与忍耐。被告人童某长期在这种高压的环境下生活,导致其在心理上对被告人平某存在着深深的恐惧感,对于被告人平某的任何行为,被告人童某均不敢给予评论和反驳。加之,被告人平某生性多疑,对被告人童某并不信任,总是怀疑被告人童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于童某作出的解释不但不予理睬,反而更加重怀疑,并以此为由对被告人童某进行逼问和殴打。根据被告人童某的供述可知,在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被告人平某胁迫被告人童某与被害人当面对质,并用暴力殴打来胁迫被告人童某参与此次犯罪行为。

三、从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来说,因被告人童某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危害结果的作用不大。

因被告人童某被胁迫的程度与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也就是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由于被告人童某被胁迫的程度较高,体现出被告人童某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小,相应地来说,被告人童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较小。因此,被告人童某的危害结果作用较小。

四、被告人童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罪后表现及认罪态度良好,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童某量刑时酌情处罚。

在证据卷中,社区警务大队出具了一份被告人童某在此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记录的证明。并且被告人童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初次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被告人童某向公安机关供认自己的罪行时,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上依法可以从轻。

在归案后,被告人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认罪、认罚,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被告人童某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童某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童某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恳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童某具有胁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及犯罪动机小、危害作用小、初犯与悔罪态度较好的酌定量刑情节。故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童某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童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童某的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上都不大。同时,鉴于上述依法或酌情可以免于处罚的情节以及本着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法院从轻判决,给对被告人童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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