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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兴某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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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兴某某实施伤害行为的目的是阻止他人对自己及家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8月9日晚23时05分左右,被告人兴某某出去遛狗并碰到朋友,在被告人兴某某正准备与朋友一起吃饭的时候,其接到母亲的电话,虽然母亲没有说话,但是被告人兴某某听见电话里有吵架的声音,便感觉到事情不好,接着就和朋友等人一起回到串店。被告人兴某某刚到店里就看见被害人和母亲厮打,被害人还用脚踹母亲,被告人兴某某就和朋友等人把这些人推出大排档。由于对方人数众多,被告人兴某某将他们推出大排档以后就回串店屋里,当时想找东西吓唬对方。这时被害人气势汹汹的冲上来,疯狂的使劲拽门,被告人兴某某认为被害人还要继续挑衅闹事,被告人兴某某从吧台抽屉里拿出一把折叠刀,想要出去吓唬对方,被告人兴某某并没有要伤害任何人的意思。在被告人兴某某冲出串店之后,虽然与被害人有肢体上的接触,但是被告人兴某某一直未使用折叠刀,直到被告人兴某某看到被害人用凳子抡母亲的脑袋,接着又拿凳子抡了一下将母亲抡倒在地。被告人兴某某见此情形忍无可忍,冲上前与被害人厮打在一起,双方在纠缠的过程中被告人兴某某不慎使用折叠刀捅伤被害人。

被告人兴某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人兴某某本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如果不是被害人的屡次挑衅,并多次殴打被告人兴某某的母亲,被告人兴某某就不会与被害人厮打,也不会进行反击,被告人兴某某的反击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被告人兴某某使用折叠刀捅伤被害人,是因为见到被害人咄咄逼人的情形,只是想拿折叠刀吓唬他,试图将他们吓跑。被告人兴某某使用折叠刀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不是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根据被告人兴某某的笔录供述以及店内监控视频可以得知,被告人兴某某在吧台抽屉找出折叠刀之后,只是拿在手中,在冲出屋外与被害人厮打的初期,被告人兴某某并未使用折叠刀伤害被害人,之后在被告人兴某某及母亲都遭到被害人的殴打时,被告人兴某某才被迫使用折叠刀捅伤被害人,借以保护自己和母亲,故被告人兴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被告人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兴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首后被告人兴某某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虽然,被告人兴某某是在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而实施的伤害他人的行为,是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被告人兴某某对于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是没有预料的,但是被告人兴某某知道,自己的行为在客观上还是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被告人兴某某对此也感到十分抱歉,故被告人兴某某主动投案也是想表达自己内心的悔恨和愧疚。被告人兴某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或抗拒抓捕,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依法构成自首,故对于被告人兴某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的发生是被害人先行挑起事端造成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兴某某是出于自卫的目的,失手将被害人伤害,主观恶意较小,其行为对社会影响不大。

本案的起因本是他人故意挑衅造成的,被告人兴某某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二人之间也不曾有矛盾或者过节,被告人兴某某由始至终都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的意图。如果不是被害人甘愿替他人出头,主动充当寻衅滋事的“先锋”,不断通过语言挑衅,甚至使用暴力挑起事端。被害人身材非常高大魁梧,另一被告人及妻子的身材非常瘦弱,因双方身材相差悬殊,另一被告人及妻子在与被害人纠缠时一直处于劣势。

被告人兴某某作为子女,在看到父母被他人殴打的情形,不可能无动于衷,虽然被告人兴某某非常气愤,但是在回到串店的时候,被告人兴某某只是将殴打父母的人推开,并将其父母推至串店内,本意是要阻止双方的殴斗。如果不是被害人咄咄逼人、穷追不舍,先是疯狂的拽门试图闯入店内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其后是在屋外使用椅子殴打其母亲的头部,被告兴某某也不会为了保护家人和自己而使用折叠刀伤害被害人,故被告人兴某某实施的行为是单纯的自卫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兴某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恶意,且被告人兴某某是在面临现实的、紧急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被逼无奈而实施反击的行为,故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上述情节,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被告人兴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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