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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峰某寻衅滋事案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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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峰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发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本案被告人峰某与被告人谢某大概在2009年相识,二人是朋友关系。因被告人谢某比被告人峰某大几岁,且当时在社会上有点名气,被告人峰某觉得跟着他不会吃亏,因此就跟着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有事情的时候,就会找被告人峰某去帮忙,被告人峰某参与的几起事件皆与被告人谢某有关,且都是听从被告人谢某的指示而实施的行为。

被告人峰某与被告人谢某认识的时候自己未满十八周岁,年龄尚幼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被告人峰某与涉案的被害人均无私人恩怨和矛盾,之所以参与案件并实施违法行为,不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而是出于对朋友的义气帮助。当时还有其他涉案人员,因与被告人峰某年龄相符,且都跟着被告人谢某,大家经常在一起玩,所以关系比较好。鉴于被告人峰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无法正确判断所实施行为的危害性,故恳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自己的犯罪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告人峰某在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能够积极坦白自己的犯罪情节,并将参与的几起事件情况进行详细的供述,符合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峰某的认罪态度、悔罪程度、犯罪动机、罪行轻重等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峰某认罪态度端正、悔罪态度真诚、并积极配合向被害人道歉、赔偿,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峰某在参与打仗事件之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违法性,悔罪态度真诚,曾与共同参与的人员到医院向被害人道歉,且被告人谢某作为代表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这足以证明被告人峰某认罪、悔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峰某主动向法院申请认罪认罚,被告人峰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应当对其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峰某侵犯他人权益的主观故意,念其年龄尚幼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峰某虽然在客观上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主观的犯罪动机是出于对朋友的义气和帮助,并无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恶意,主观恶性较小。加之被告人峰某参与此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年轻气盛荣易冲动,并无相关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且系初次犯罪、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峰某的犯罪动机,结合被告人峰某的各项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峰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被告人峰某对原审判决的刑罚无异议,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故对于一审判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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