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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俊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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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俊某因生活压力大,且无其他经济来源,为了维持生活,迫于无奈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

被告人俊某自2004年开始至2013年一直处在待业状态,2014年至2015年在穆棱镇林业技术职业学校学习,并于2015年开始到牡丹江市东一新安街路口“北朝鲜海鲜店”干活并兼职微商,被告人俊某的妻子也一直处在无业状态。由于被告人俊某及其妻子无固定收入,并且婚生子即将出生,被告人俊某无经济来源,为了维持家庭生活,迫于无奈才会冒险非法买卖枪支。

同时,被告人俊某所买卖的枪支都是仿真枪支,被告人俊某认为其买卖的枪支不是真实的枪支,没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俊某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非法买卖仿真枪支也会构成犯罪,虽然被告人俊某在客观上构成犯罪,但是被告人俊某在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

二、被告人俊某及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俊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俊某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情节,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俊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俊某之所以走向犯罪,也是被生活所迫,因被告人俊某没有固定工作,无法获得固定的经济收入,故被告人俊某才会非法买卖枪支。同时,被告人俊某买卖枪支的目的很单纯,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以维持家庭生活,并无任何其他的不法意图,且被告人俊某在整个买卖过程中只作为中间人促成买方与卖方的交易,并未实际接触相应的枪支。另外,被告人俊某涉案的枪支并未流入社会,已经由相关部门收缴,故未造成社会危害性。

(2)被告人俊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本案被告人俊某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本次实施犯罪行为也非主观上的故意行为。被告人俊某以为自己没有购买或出售枪支的实际意愿,仅是作为中间人连接买家与卖家,不会构成犯罪。这种想法只因被告人俊某法律意识淡薄,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故恳请法院念在被告人俊某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减轻处罚。

(3)被告人俊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在案发后,被告人俊某在被拘捕、讯问的过程中,表现得极为配合,无任何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被告人俊某在被抓捕到案后,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被告人俊某均能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坦白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坦白情节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故被告人俊某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应给予其从轻、减轻的处罚。

三、被告人俊某的妻子,在被告人俊某案发后,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且已患病,婚生子年龄尚幼无人照顾,恳请法院给予被告人俊某缓刑的处罚。

被告人俊某在依法归案之后,其妻子刚刚生产完不久,在得知被告人俊某因犯罪行为被抓后,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受到特别巨大的打击。经医院的治疗和诊断,认定其妻子患有抑郁症,精神状态不好,意识不清晰,无法照顾婚生子。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俊某虽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被告人俊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初衷,只因被告人俊某对客观事实认识不足,且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犯罪,事后认罪态度良好,应给与宽大处理。加之被告人俊某家中还有患病的妻子及幼子无人照顾,若对其进行关押,会对这个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故希望法庭慎重考虑,给予被告人俊某缓刑的处罚,给被告人俊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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