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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张晓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量:516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孟某因血糖升高为求治入许昌某医院进行救治,经检查后许昌某医院认为孟某构成2型糖尿病,并告知孟某可以进行手术治疗,许昌某医院承诺“经过手术治疗后,糖尿病可以百分百不依靠药物治疗即可完全康复”。孟某饱受糖尿病折磨,为求治疗,按照许昌某医院的要求进行手术治疗。

2018年3月23日08时许,孟某被实施“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胃转流术+胃迷走神经切断术”,术后当日孟某出现恶心呕吐、睡眠质量差、心慌并胃痛等情形,孟某于2018年4月5日出院后,胃痛、恶心呕吐的状况持续恶化,2018年4月30日,经阜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孟某“残胃炎、胃潴留、胃术后”。为求治孟某于2018年5月22日再次入院许昌某医院处,经诊断:“孟某2型糖尿病性胃轻瘫、胃转流术后”,经过13日的治疗后,孟某状况持续恶化,2018年6月4日在孟某身体持续恶化的情况下,许昌某医院要求孟某出院,并推荐孟某去上级医院进行治疗。

办理流程:

收案后,及时前往许昌某医院封存相关病例,后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孟某的损害后果与许昌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2019年8月3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16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许昌某医院对孟某的诊断行为有过错,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法庭考虑医方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和轻微原因之间的等级。为进一步明确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标准,申请专门鉴定机构对孟某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等进行综合评定,2020年7月2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15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孟某2018-03-23术后属两个十级残。2、被鉴定人孟某2018-03-23术后的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其中住院期间为完全护理依赖,出院后为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限为03-23术后90日。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应当具有高度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从而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医疗容许性危险以外的侵害。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侵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孟某因血糖高到被告许昌某医院处治疗,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许昌某医院对孟某的诊断行为有过错,××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孟某2018-03-23术后属两个十级残;孟某2018-03-23术后的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其中住院期间为完全护理依赖,出院后为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限为03-23术后90日。原告主张护理期限为100天,结合原告实际住院79天以及鉴定结果中认为“孟某2018-03-23术后的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该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期限为90日,结合原告实际住院79天以及鉴定结果中认为“孟某营养期限为03-23术后90日”,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昌某医院应当对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合理风险性等因素,根据本案案情,结合鉴定结论,该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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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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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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