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某公司,后通过网上搜索并申请了“百利好(新西兰)有限公司”旗下的炒黄金、外汇MT4平台的代理权,雇请被告人杨某等三人为其工作。被告人利用微信等手段添加不特定人员为好友,并将其拉入由四被告人组成的微信群,四被告人以“股民”“炒股老师”的身份在群内制造假象,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引诱受害人到被告人代理的“百利好”MT4交易平台进行投资,并赚取佣金。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3万元。
案件办理经过:
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局抓获,2019年10月18日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辩护律师代理本案第二被告人杨某,在一审中本辩护人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发表辩护观点,2019年12月16日,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诈骗罪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以书面方式审理,本辩护人提交了书面辩护词,辩护观点仍然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并多次与二审法院法官进行沟通,后2020年5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处理结果: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听取辩护律师的观点,2020年9月29日作出改判,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