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律师系原告A的代理律师。原告A于2019年5月26日到福州X整形医疗机构做鼻部的整形手术,术后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咳粉红色泡沫痰,原告被送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治疗后脱离生命危险,但是给原告A身心造成创伤。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本案经过调解,在本律师专业和努力之下全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X整形医疗机构一次性对原告进行赔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面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