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亲办案例
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的婚姻能长久吗?
来源:孙旭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量:511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陈红(化名)和王磊(化名)经亲戚介绍认识。第一次见面,王磊就被陈红端庄优雅的气质和美丽的外表深深吸引。陈红的心也被王磊的温柔和孝顺打动。在短短认识3个月后,双方毅然决定携手走进婚姻殿堂,所谓“闪婚”。幸福的蜜月期后,陈红怀上了两人爱情的结晶一个小宝宝,两人都乐开了花。

然,幸福的生活却是短暂的,随着陈红怀孕,再加上王磊长期在外工作,使得原本感情基础薄弱的婚姻更加平淡。平淡的婚姻生活当然少不了婆媳矛盾、夫妻争吵、子女教育争吵等情形,还伴随着令人窒息的冷战和无数次的谎言和猜忌。结婚最初的美好都伴随着这些“婚姻琐事”消失殆尽,一次次的争吵使得家中氛围变得凝重,令人窒息。陈红和王磊多次协议离婚,但是对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长此以往,陈红和其母亲都患上了焦虑抑郁症、失眠症。

为了结束这段令人痛苦的婚姻,陈红在其母亲的陪伴下,向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婚姻家事团队寻求帮助。陈红诉求如下:1、争取孩子抚养权:孩子是我拼命辛苦生出来的,为了生这个孩子,医生3次下了病危通知书。恳请律师团队一定帮我尽力争取。2、房子所有权争取:房子是我母亲一手操办购买和装修的,我们对这个房子是付出很多心血和汗水的,也恳请律师团队尽力帮我争取。

经过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的筹划,离婚官司打了将近一年,调解也伴随着该官司的始终,律师也不断在双方之间进行耐心劝说和调解。最终双方之间圆满和解,达成了共识:

1、陈红和王磊自愿离婚。

2、孩子由陈红抚养,王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3、房子归陈红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陈红承担。陈红补偿给王磊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调解结案后,陈红及其母亲的焦虑症、失眠症都大有好转,一扫往日阴霾,有拨云见日的感觉,故而特地给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送来了锦旗和花篮,以表感谢!

法眼视角:

视角一:关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决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 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其次根据即将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除。

在本案中,孩子已上幼儿园,平时均是由陈红和陈红父母照顾且原告有稳定的收入也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不改变现有生活和学习环境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抚养教育,故孩子由原告抚养更加稳妥。

视角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 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 赠与一方的除外。 ”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 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陈红父母婚后出资首付购买,登记在陈红和王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考虑陈红及父母方出资情况,房屋归陈红所有,王磊获得房屋折价款。


案后反思:

离婚需要冷静期,结婚同样也需要冷静期。婚姻是否幸福,选择合适的结婚对象只是第一步,婚姻能否一直幸福甜蜜,能否真的如结婚誓言那样:相濡以沫、白头偕老,关键还要看夫妻之间如何相处,如何沟通;要看夫妻之间会不会及时化解彼此的负面情绪,会不会及时修复婚姻中的裂缝。如果裂缝经过努力无法修复,也建议双方寻求律师帮助来理性处理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本文根据孙旭权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真实案例改编。


原创案例,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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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旭权
  • 执业律所: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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