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芳律师亲办案例
伪造印章罪知多少?
来源:杨国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5
浏览量:730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聂某在其经营的濮阳市某设计部门市,按照“濮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员的安排,为“濮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伪造了企事业单位及商铺的印章,并且,伪造了姚某驾驶证。伪造的印章和驾驶证被“濮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于伪造客户的收入证明、居住和身份证明等。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我作为聂某的辩护律师,依法到清丰县看守所会见了聂某,查阅了刑事卷宗看了案涉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一审认定被告人聂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律师点评

首先,聂某的行为触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聂某伪造的印章是一种1-5毫米的薄片,类似硬质海绵材质不能重复使用的、一次性临时用的,并不是重复使用的仿真印章,社会危险性较小。其次,根据侦查机关的指控,聂某伪造的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的印章,但个体工商户既不属于 “公司”也不是“企业”,并不符合本案指控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聂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并且有悔罪表现好。本案在检察院阶段因辩护律师提出的异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案件历时九个月,核对了大量的印章模片,最终一审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聂某予以从轻处罚。

3、律师建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由杨国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国芳律师咨询。
杨国芳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28好评数3
  • 办案经验丰富
濮阳市黄河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国芳
  • 执业律所:
    河南辉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9*********24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濮阳市黄河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